两名纪委工作人员坐在他对面,表情严肃。其中一人再次出示了相关文件。
“何明远同志,我们受国家纪委监察委指定,依法依规向你了解有关情况。请你如实说明。”工作人员开门见山,“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你是否在卡拉马任职期间,违规接受私营企业唐氏企业提供的商务活动经费?第二,你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向唐氏企业输送利益,具体表现为在收购本兹矿业公司股权过程中,为其提供关键信息,使其得以低价获胜?”
何明远安静地听着,脸上没有任何惊慌。他甚至还低头看了看自己坐着的那张固定在地面上、无法随意移动的椅子,嘴角泛起一丝无奈的苦笑,轻轻叹了口气。
他抬起头,目光平静地迎向两位工作人员:“同志,在回答你们的问题之前,我能否先请求一下,你们能否提供我‘接受’唐氏企业商务经费的直接证据?以及我‘向唐氏企业输送利益’的具体证据?”
一名工作人员皱了皱眉:“何明远,请你端正态度!现在是组织在向你了解情况!你在卡拉马市期间,利用比希矿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向唐氏企业透露关键信息,使得唐氏企业能够在本兹矿业公司股权收购案中胜出,这是事实吧?你在任职期间,有数百万的商务接待、礼品往来等费用,是通过唐氏企业的渠道直接支付的,这也是事实吧?”
何明远点了点头,语气依旧平稳:“好,既然您提到了这些‘事实’,那请允许我基于真实情况,向组织做几点说明。”
他条理清晰地开始阐述:
“第一,关于本兹矿业股权收购。我需要澄清一个基本事实:西矿集团以及比希矿业公司,自始至终,从来没有制定过任何计划,要去收购本兹矿业的股权。集团战略和公司章程中,并无此项安排。”
“第二,本兹矿业公司的性质。它是一家依据智利法律注册的、纯粹的卡拉马市本地企业。在唐氏企业启动收购之前,它并非中资企业,也非中资参股企业。其股权交易,是智利境内的商业行为。”
“第三,收购的实质与竞争对手。唐氏企业参与收购本兹矿业股权,其最主要的竞争对手,是一家背景深厚的美国矿业资本。这次收购的成功,不仅仅是唐氏一家企业的商业胜利,更是在国际商业竞争中,中资企业相对于美资企业的一次胜出,某种程度上,也是国家利益的体现。”
“第四,收购的合法性与程序。唐氏企业此次海外收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了全部国内审批程序,最终获得了国家商务部的正式核准文件。其合法性毋庸置疑。”
他顿了顿,总结道:“以上四点,足以说明唐氏企业收购本兹矿业,是完全合法合规的市场行为,与西矿集团、比希矿业不存在任何国有资产交易关系,自然也谈不上我何明远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
“至于您提到的,接受唐氏企业支付比希公司部分商务费用的问题。”何明远继续解释道,“这需要放在特定的海外商业环境和合作框架下来看。首先,本兹矿业是比希矿业的重要本地股东之一,根据卡拉马市的地方法规,所有外资矿业公司都必须有本地资本代表参与。唐氏企业入股本兹矿业后,本兹矿业与比希矿业形成了更紧密的合作关系。”
“其次,本兹矿业之前因受国际矿业资本恶意做局,濒临破产,导致其无法按照协议向比希矿业注入后续运营资金,这是比希矿业停摆三年的关键原因之一。唐氏企业的介入,盘活了本兹矿业。”
“在这种背景下,唐氏企业作为战略合作方,为了推动其投资的核心项目——也就是比希矿业及其关联项目——能够顺利快速推进,主动承担了部分必要的、符合国际商业惯例的公共关系和商务拓展费用。这是一种基于共同利益和战略合作的商业安排。唐氏企业获得的是B类股权(主要是分红权和监督权),他们投入资源加速项目落地,符合其商业逻辑。而比希矿业公司,以及我何明远个人,从未直接收取过唐氏企业一分钱的现金或等价物。所有的费用,都用于了必要的公务活动,且有据可查。”
纪委工作人员追问道:“那为什么你们比希矿业不自己支付这些费用?要走唐氏企业的渠道?”
何明远坦然回答:“同志,如果我们比希矿业动用国有资金,去支付这些在严格财务制度下可能存在解释困难的海外商务费用,那才是真正的违规违纪,可能授人以柄,也给国有资产带来风险。而由作为民营资本、且是项目利益攸关方的唐氏企业,在其商业框架内承担这部分费用,恰恰是规避了这种风险,是在复杂海外环境下的一种务实且相对规范的操作。”
他最后诚恳地建议道:“几位同志,我看得出来,你们对卡拉马当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本兹矿业的具体股权结构、比希矿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以及我们面临的特殊竞争环境,可能了解得不够深入。我建议,如果条件允许,你们可以派人亲自到卡拉马市去实地调研一下。否则,仅凭一些片面的线索和推断开展工作,可能会比较被动,甚至可能影响到正常的商业合作和国家海外利益。”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