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仍试图辩解:“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并非故意危害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情节并非特别严重。且张桂兰自身隐瞒病史,存在一定过错,应从轻处罚。”他呈上陈国民老伴儿的病历和医药费单据,“其家庭困难,望法庭酌情考虑。”
赵桐权的目光在尸检报告、监控录像和行政处罚记录之间流转。他注意到一个细节:陈国民的笔记本上,记录着张桂兰的年龄、症状,却唯独没有过敏史询问记录,而皮试记录的时间与输液开始时间仅间隔5分钟——远低于规定的20分钟观察期,这根本不是规范的皮试流程。
“被告人陈国民,”赵桐权的声音沉稳而有力,“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多次被处罚后仍非法行医,且使用过期药品,在被害人出现过敏反应后,未尽到基本的抢救义务,最终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且属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情节。”
他顿了顿,看向陪审团:“非法行医之所以被法律严厉禁止,正是因为它缺乏基本的医疗安全保障,从业者往往不具备相应的诊疗能力和急救知识,极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违法,更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
最终,赵桐权敲响法槌:“被告人陈国民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槌声落下,陈国民瘫软在被告席上,浑浊的眼泪顺着皱纹滑落,嘴里反复念叨着“我错了……我真的错了……”。赵桐权合上卷宗,那本粗糙的“诊疗记录”仿佛还在眼前,每一页都写着侥幸与漠视,最终却以一条生命为代价,写下了沉重的结局。法律的裁决,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所有漠视生命者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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