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朝代之一,其法律体系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创新和发展,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以下是宋朝法律法规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 **一、法律体系的构成**
1.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 **地位**:宋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 **编纂**: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等大臣在《唐律疏议》基础上修订,共12篇、30卷、502条。
- **特点**:
- 保留唐律框架,但新增“起请条”(立法者对律文的补充解释)。
- 附载相关敕、令、格、式,形成“刑统”体例,将刑事法规与行政规范混合编纂。
2. **敕、令、格、式**
- **敕**:皇帝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随时补充或修改律文。宋朝后期“以敕代律”现象普遍,如《庆元条法事类》。
- **令**:关于行政制度的规定(如《天圣令》)。
- **格**:官员办事的细则和标准。
- **式**:公文程式和行政细则。
3. **例**
- **断例**:司法判例,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如《熙宁法寺断例》)。
- **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的指令,具有法律效力。
### **二、刑事法律的发展**
1. **刑罚制度**
- 基本沿用唐律“五刑”(笞、杖、徒、流、死),但有调整:
- **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刑折为臀杖或脊杖,减轻刑罚(如流刑折为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 **刺配**:对重犯刺面并流配边远地区(源于五代,宋朝成为常用刑)。
- **凌迟**:作为法定死刑(始于仁宗,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正式列入)。
2. **罪名创新**
- **“盗贼重法”**:针对农民起义和盗匪,加重刑罚,株连家属(如宋神宗时《盗贼重法》)。
- **“贪墨罪”**:严惩官员腐败,赃满五贯即处死(太祖、太宗时期尤为严厉)。
### **三、民事法律的繁荣**
宋朝商品经济发达,民事法规空前完善,主要体现在:
1. **契约制度**
- **田宅契约**:土地买卖需经官府“印契”(加盖官印),缴纳契税,保障交易合法性。
- **典卖制度**:允许业主将田宅“典”给他人(保留赎回权),与“卖”(所有权转移)区分。
- **借贷契约**:分为“出息”(有息)和“免息”(无息),规定利率上限(不得超过10%/月)。
2. **财产权**
- **土地所有权**:承认土地私有,“不立田制”,鼓励土地兼并,官田可通过“招佃”或出售转为私田。
- **继承制度**
- **宗祧继承**:嫡长子优先,无嫡子可立继子或养子。
- **财产继承**:
- 诸子均分家产(包括私生子,需经官府承认)。
- 女子有嫁妆继承权,在室女可分得男子一半财产;出嫁女在户绝(无男性继承人)时可继承全部家产。
3. **婚姻与家庭**
- **婚姻自由**:允许“和离”(双方自愿离婚),寡妇改嫁不受歧视(太祖诏令保护寡妇财产权)。
- **家庭教育**:“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禁止分家),但实际中因商品经济冲击常有突破。
### **四、行政与司法制度**
1. **中央司法机构**
- **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审理疑难案件。
- **刑部**:复核大理寺判决,掌司法行政。
- **审刑院**:宋初设立,凌驾于大理寺、刑部之上,直接向皇帝负责(神宗时废除)。
- **御史台**:监察百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
2. **地方司法**
- 路设“提点刑狱司”(提刑官),监督州县司法。
- 州县官兼理司法,设“编录司”记录判例,“检验格目”规范尸检程序(如宋慈《洗冤集录》为世界最早法医学着作)。
3. **诉讼制度**
- **“翻异别勘”**:犯人翻供时,需移交其他机构重审(如“移司别勘”“差官别勘”)。
- **“务限法”**:农忙季节(二月至九月)停止民事案件审理,保障农业生产。
- **“越诉”制度**:允许百姓直接向中央申诉(如登闻鼓、邀车驾等)。
### **五、司法原则与特色**
1. **“敕律并行”与“例”的作用**
- 敕的效力高于律,法官可依“例”判案(导致后期司法混乱)。
2. **“鞫谳分司”**:审讯(鞫司)与判决(谳司)分离,防止司法专断。
3. **“翻异别勘”**:保障犯人申诉权,避免冤假错案。
### **六、法律思想与影响**
- **“义利并重”**:突破传统“重义轻利”观念,承认个人合法利益(如王安石变法强调“利国利民”)。
- **“恤刑原则”**:对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孕妇产后行刑。
**历史影响**:
宋朝法律体系承前启后,其民事法规为后世明清所借鉴,司法制度中的“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体现了程序正义理念,部分制度(如契约登记)对现代法律仍有启示。
### **总结**
宋朝法律法规以《宋刑统》为基础,以敕、例为补充,刑事上重典治乱世,民事上适应商品经济需求,司法程序注重制衡,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高峰。其民事法律的精细化和司法制度的完备性,反映了宋朝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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