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继善的为政特点在于注重实际效果,力求让百姓受益。例如,他在担任两江总督期间,公开发布了办赈条告,严禁属员侵吞赈灾物资。他警告说,如果发现有官员克扣赈灾款项以肥私囊,必将依法严惩,即使他本人未能及时察觉,天理也不容这种行为,其子孙也将无法逃脱道德的谴责。
在川陕地区任职时,尹继善改变了前任的一些弊政,比如在乐山等地开采铜矿,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还为当地贫困百姓提供了就业机会,对改善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他还大力整顿漕运和仓谷管理,剔除了许多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端。
康熙末年及雍正初年,江苏地区的漕粮征收存在诸多弊端。一些地方官以各种名目盘剥百姓,如以“脚费”为名,将一斗粮食只按六七升计算。鄂尔泰曾在苏州布政使任上提出初步改革方案,但未能实施。雍正六年(1728年),尹继善任江苏巡抚,次年上疏《厘剔漕事疏》,提出了具体的漕粮征收办法,规定每石漕粮征收六分漕费,其中一半用于支付旗丁,另一半用于州县办漕所需。这一办法实施后,取消了所有不合理的费用,并规定如有粮食残留在斛的边缘,也允许百姓自行刮去。同时,尹继善严厉禁止各种漕运陋规,对违法官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确保了漕运的公平合理。
在仓谷管理方面,尹继善同样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他请求清廷颁布谕旨,将低价强购仓粮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严厉查处失职官员和舞弊书吏。他认为,各州县在采购仓粮时,应避免干扰市场,防止物价大幅波动。例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江苏巡抚安宁不顾物价高昂,下令大量采购米谷,导致民怨沸腾。尹继善及时上奏乾隆帝,制止了这一行为。
乾隆十五、十六年(1750-1751年),由于连续灾害,江苏地区仓库空虚,缺口高达一百五十多万石。尹继善在秋季收成稍好时,没有急于大量采购补足库存,而是采取了更加谨慎的态度。他指出,刚刚经历灾害,市场上的粮食价格本来就高,如果大规模采购,将进一步推高粮价,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他指示各州县按一半的比例采购,如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则立即停止采购。
尹继善在处理仓储问题时,强调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他提出,不应机械地遵循传统的“存七粜三”原则,而应根据当年的收成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动态调整。例如,在歉收之年,若米价过高,可以适当增加粜粮比例;而在丰年,则可以减少或停止粜粮,以保持市场的稳定。
在面对重大决策时,尹继善始终坚持自己的判断,并敢于直言。例如,雍正七年(1729年),尹继善在担任河道总督时,面对浙江总督李卫关于黄河治理的意见,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治河的关键在于河底的深度而非水面的高低,这一观点得到了雍正帝的高度赞赏。
雍正十年(1732年)冬天,尹继善入京觐见。当时江南地区发生严重灾荒,而河东总督田文镜为了夸耀自己的政绩,不顾山东受灾的事实,提议将山东省的粮食调拨到江南用于赈灾。按察使唐绥祖秘密上奏,指出山东本身也受灾,粮食应留在本地。雍正帝询问尹继善的意见,尹继善的回复与唐绥祖相同。雍正帝虽然认为山东确实受灾,但由于唐绥祖是田文镜推荐的,不愿出现意见分歧。尹继善回答说:“臣听说古人有以公宪回报私恩的做法,如果我是田文镜,只会感到感激和羞愧,而不会心生嫌怨。”雍正帝深以为然。不久后,唐绥祖被调入京中,授予太常寺卿的职务。尹继善的直言不仅保护了唐绥祖,也使山东百姓及时获得了赈济。
谈及尹继善的政绩,很多人并不知道他在平准平回、统一新疆的过程中也做出了重要贡献。这可能是因为他在乾隆十八年(1753年)短暂担任陕甘总督期间,实际任期只有短短八个月,而军需事务主要由黄廷桂负责。然而,尹继善在任期间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清廷正在密切关注准噶尔的动向,准备随时采取行动。
尹继善到任后,积极备战,筹措军需。他下令备战马驼必须膘壮驯熟,并要求各地确保数量充足。他还派人勘察口外的道路及水草分布情况,以确保大军出师顺利。同年六月,尹继善针对准噶尔新换台吉、局势未定的情况,提出了十条“防范”措施,包括慎重选择安西将军、挑选精锐部队、加强战马饲养、勘查口外水草、携带武器、储备弹药、筹备粮草、就近准备银两、加固城垣、以及在附近区域种植牧草。
这十条措施表面上是为了加强防御,但实际上为清廷出师平定准噶尔做好了准备。当时乾隆帝尚未作出出师决定,尹继善的这些措施显示了他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眼光。正因为如此,当大军平定伊犁后,乾隆帝特地召尹继善前往热河,参加宴请归降的“诸夷”,并称赞尹继善“厚重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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