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格物检验”从官府的利器逐渐变为市井可用的工具,如同将锋利的刀剑置于集市,其双刃剑的特性便开始显现。追求真相的初衷之下,滋生了利用规则、甚至伪造真相的阴影。林凡与王睿所倡导的“实证精神”,迎来了第一次关于“诚信”本身的严峻考验。
苏州府城,声名赫赫的“松烟阁”墨坊,突然状告新崛起的“紫玉轩”墨坊,称其盗用自家秘传的“八宝古法”配方,所产之墨外观几可乱真,实为劣质仿冒,败坏行业声誉。
“紫玉轩”矢口否认,反指“松烟阁”仗势欺人,打压新秀。双方各执一词,官司打到了府衙。
这一次,未等主审官发话,“松烟阁”的讼师便主动呈上数锭双方墨锭,高声请求“委托检验分局,以格物之法,明辨真伪优劣!”他神色自信,仿佛胜券在握。
检验分局依例受理。然而,在细致的成分分析中,技术人员却发现了蹊跷:“松烟阁”提供的所谓“自家正品”墨锭,其成分图谱竟与公开的“八宝古法”记载有微妙出入,反而与“紫玉轩”被指为“仿品”的墨锭,在几种关键辅料上高度相似。而“紫玉轩”的墨锭,虽用料并非古法所载名贵之物,但其胶法、烟料研磨度等工艺数据,竟显示出相当的水准,并非劣品。
更令人警惕的是,在“松烟阁”提供的“紫玉轩仿品”样本中,检测出了微量的、一种常用于加速墨锭表面固化、模仿陈墨光泽的廉价化学药剂的残留。这种药剂,在“紫玉轩”店铺中公开售卖的墨锭中,并未检出。
案情陡然翻转。检验分局不敢怠慢,将疑点层层上报。王睿亲自复核后,面色凝重。这已非简单的商业纠纷,而是一起可能的利用检验手段、提供虚假检材、意图构陷竞争对手的恶劣行径!
“松烟阁”试图利用检验所的权威,为其商业打击行为披上“科学实证”的外衣。所幸,检验所自身技术的严谨性,反而成为了戳破谎言的利器。
几乎与此同时,在相邻府县,一桩田土纠纷中也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
原告手持一份“祖传地契”,要求被告归还侵占的田角。被告则出示另一份声称更早的“分家文书”,指认原告地契系伪造。双方僵持,同意送检。
检验结果清晰表明:原告地契纸张年代符合其声称的年代,墨迹氧化程度也大体吻合。而被告的“分家文书”,纸张较新,墨迹亦无相应岁月痕迹。
就在主审官准备依据检验结论判决时,被告那位以机巧着称的讼师,突然当庭发难:“大人!检验文书只证此纸此墨年代,焉知不是原告寻得一张古纸,雇人仿照古笔迹新写而成?此乃‘旧瓶装新酒’之伎俩!检验之术,只见瓶旧,安能辨酒之新旧?”
此言一出,满堂愕然。那讼师所言,虽属强词夺理,却精准地指出了当前笔迹鉴定技术的一个盲区:能辨物质年代,难断书写时间(尤其是较短时间内的仿古)。 他利用检验技术本身的局限性,为可能的造假行为留下了狡辩的空间。
主审官一时语塞,案件再次陷入僵局。检验所的结论,虽未被推翻,但其“一锤定音”的光环,却被巧妙地蒙上了一层疑云。
两桩案件几乎同时摆上林凡的案头。他看罢详情,沉默良久。
“器为人用,则人心之险,亦附于器上。”他对闻讯而来的王睿与刑部官员道,“此非技术之败,恰是技术初成,必遇之劫。世人初见利器,或用于正途,或用于歧路,甚或用于伪饰歧路为正途。此乃人性,亦是考验。”
他指示:
1. 彻查墨坊案:责令苏州府严查“松烟阁”提供虚假检材、试图干扰司法、进行不正当竞争之行为,依律重处,并公告案情,以儆效尤。
2. 完善送检程序:立即修订检验受理章程,增加对检材来源、提取过程、保管链条的严格审查与记录要求。推行“双方见证取样”、“官府主导或监督取样”制度,从源头降低检材被动手脚的风险。
3. 坦诚技术边界:要求检验所在出具文书时,不仅列明结论,更要明确标注该项检验技术的已知局限性、前提假设及可能存在的其他解释。针对笔迹时间鉴定等难题,可标注“此项检验主要基于物质分析,对精确书写时间的判定能力有限”等说明。
“我们要让天下人明白,”林凡肃然道,“格物检验,非是点石成金、无所不能的神术。它只是一种更为精细的‘看’和‘量’的方法。其力量,源于严谨的程序、客观的数据,以及——最重要的——使用者的诚信与操守。检验所的权威,必须建立在对其自身局限性的清醒认知和对程序正义的绝对恪守之上,而非建立在营造‘绝对正确’的幻象之中。”
墨坊案的查处与新的程序章程颁布,在江南商界与讼师行会引发了不小的震动。一些人收敛了投机取巧的心思,更多人则看到了朝廷维护检验公信力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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