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县廷要求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持“继承判决书”到主爵吏处更新爵籍,注明“继承战死兄辰的公士爵”,并到田官处确认田籍权属,由里典重新立界标并签字见证。为防止后续争议,县廷还将判决内容抄录三份,分别存入县廷档案、爵籍档案与田籍档案,形成“三档备案”的追溯依据。
此外,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记载了一桩“军功爵者遗孀继承争议案”,进一步明确了军功传承中的性别权益边界。案例为:“公士戊战死,无子嗣,其妻子己主张继承授田,戊的兄长庚反对,称‘女子不得继承军功田’,如何论处?答曰:按《置后律》,军功爵者无子嗣,妻子可继承授田至改嫁或去世,改嫁后田亩收归公田;兄长无优先继承权。故己可继承戊的授田1顷,若改嫁则需交还县廷。”这一案例补充了女性在军功传承中的有限继承权——虽不能继承爵级,但可在特定条件下(未改嫁、未去世)保留授田使用权,既体现了秦国律法对军功者家属的体恤,又通过“改嫁交还”的条款确保军功田最终回归授田体系,避免土地流失。
这类传承纠纷案例的核心裁判逻辑可归纳为三点:一是“顺位法定”,严格按照“嫡长子—庶子—兄弟—侄子”的继承顺位认定资格,无例外情形;二是“爵田联动调整”,继承爵级降一级(战死等特殊情况除外),授田按新爵级对应调整,超额部分收归公田;三是“情理兼顾”,在法定框架内,对照料长辈、无生活来源的亲属给予适当补偿,体现律法的刚性与柔性平衡。这种裁判逻辑既保障了军功权益传承的有序性,又通过“特殊情形例外”“情理补偿”等细节,避免了律法的僵化执行,维护了家族与基层社会的稳定。
五、军功授田剥夺案:违法失爵与田亩收回的司法适用
秦国军功授田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还体现为“违法失爵即收回授田”的惩戒机制。《军爵律》明确规定,军功爵者若犯“谋反、降敌、盗窃、诬告陷害”等重罪,或“逃避兵役、不履行赋役”等轻罪,将被剥夺爵级,对应的授田全部收回县廷,重新划拨给其他军功者。这类“军功授田剥夺案”的审理,核心在于“罪名认定”与“爵田同步注销”,彰显了军功权益的“附条件性”——权利的享有以遵守律法、履行义务为前提。
里耶秦简编号9-1376的简牍,记录了秦王政二十四年(公元前223年)某县“上造辛因诬告他人被剥夺爵级与授田”的案件。当事人辛为上造爵,受田2顷,因与邻居壬因田界纠纷结怨,捏造“壬通敌”的罪名向县廷举报。县廷经调查核实,确认辛为诬告,依据《诬告律》“诬告他人者,以所诬告罪名论处”,辛诬告“通敌”属重罪,被判“夺爵为士五(伍),没收军功授田2顷,罚戍边三年”。
案件审理流程中,司法机关采取“罪名认定—爵田注销—执行监督”的闭环操作:第一步,县廷派狱吏核查辛的诬告证据,传召证人确认“壬无通敌行为”,锁定诬告事实;第二步,主爵吏依据判决注销辛的上造爵籍,田官同步注销其2顷授田的田籍,注明“因诬告夺爵,田亩收归公田”;第三步,由乡官与里典共同监督辛的田亩交接,将2顷土地收回后,登记入“公田簿”,等待下次军功授田划拨;第四步,县廷将辛的罪名、夺爵原因及田亩处理结果公示于“乡市”(基层集市的公告栏),以儆效尤。
另一桩“逃避赋役失爵夺田案”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秦代判例。当事人为簪袅(三级爵)癸,受田3顷,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缴纳“刍稿税”(田赋的一种,缴纳草料与谷物),田官多次催缴无果,上报县廷。县廷审理后,依据《田律》“军功爵者不缴赋役,降爵一级;再犯者夺爵,收回授田”的条款,因癸属“再犯”,判决“夺爵为上造,收回授田1顷(对应降爵后的差额),补缴两年刍稿税及罚金粟5石”。若癸后续仍不履行赋役,将被彻底夺爵,剩余2顷授田全部收回。
这类剥夺案的审理体现了秦国军功授田制度的“义务绑定”本质:军功爵者不仅享有受田权益,还需承担兵役、赋役等法定义务,一旦违法违约,权益便会被逐级剥夺。司法机关通过“罪名核实—爵田同步注销—公示警示”的流程,确保惩戒执行到位,既维护了律法权威,又通过“降爵收回”而非“全额剥夺”的梯度处罚(初犯降爵、再犯夺爵),给予军功者改正机会,避免惩戒过度打击士兵积极性。
六、司法保障的制度支撑:从证据体系到监督机制
上述五类案例并非孤立存在,其背后是秦国为保障军功授田制度落地而构建的完整司法支撑体系,这一体系涵盖证据规则、审理层级、监督机制三个核心维度,确保每一起纠纷的裁判都“有证可依、有级可查、有督可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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