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军功爵者之间因田界划分引发的纠纷,也是司法处理的重要内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秦代判例记载了一桩“簪袅与不更的军功田田界争议案”:簪袅癸与不更子的受田相邻,癸称子“挪动田界石,侵占其0.1顷军功田”,子则辩称“田界为原划拨时所定,癸恶意诬陷”。县廷审理时,采取了“三重证据核验”:一是调取当初的“授田划界记录”,明确标注了两户田界的具体位置(以“老槐树”为界标);二是传召当时负责划界的里典与邻人作证,均证实“原田界以老槐树为界,现界石偏离槐树0.5步,系子私自挪动”;三是实地丈量两户田地,确认子的实际田亩超出应受额度0.1顷。最终判决“子返还0.5顷军功田给癸,将界石迁回原位,处以‘笞五十’的处罚”,同时要求里典“重新立界并签字确认,上报田官存档”。
这类案例清晰展现了秦国对军功授田侵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无论是平民盗耕,还是官吏利用职权侵占,司法机关均以“全额返还+从重处罚”为裁判标准,且对官吏的渎职侵夺行为处罚更重,体现了“依法治吏”与“保护军功权益”的双重逻辑。这种严厉的司法惩戒,从根本上遏制了对军功授田的侵夺行为,确保了军功爵者“有爵有田、有田有产”的核心利益,进而巩固了秦国“军功激励—授田保障—耕战结合”的制度闭环。
四、军功传承纠纷案:爵级继承与田宅分割的律法边界
军功授田的权益不仅及于军功爵者本人,还涉及传承环节的田宅分割与继承,这类案件的核心矛盾在于“军功爵的继承资格认定”与“授田的分割方式”,司法裁判的依据则是《军爵律》《置后律》(继承律法)中关于军功传承的明确规定。秦国律法规定“军功爵可由嫡长子继承,无嫡长子则由庶子、兄弟等顺位继承,继承爵级降一级,对应授田田亩按继承爵级调整”,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清晰的裁判标准。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编号为18的秦代判例,记录了秦始皇帝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某郡一桩“军功爵继承与授田分割”案。当事人为已故不更(四级爵)丑的家属:丑在“攻赵之战”中获不更爵,受田4顷、宅4处,后因病去世,其嫡长子寅(16岁)主张继承全部爵级与田宅,而庶子卯(14岁)则主张“均分田宅”,双方争执不下,由乡官上报县廷审理。
县廷审理此案时,首先依据《置后律》“军功爵继承,嫡长子优先,爵级降一级为簪袅,受田按新爵级调整;庶子无继承权,但若父有遗命可分得部分私产”的条款,确认寅的继承资格:寅作为嫡长子,可继承丑的军功爵,但需降一级为簪袅,对应受田3顷、宅3处;卯作为庶子,无爵级继承权,丑的田宅中属于“军功授田”的部分不可均分,但丑的私产(如农具、牲畜)可按遗命分得一部分。
随后,县廷核验丑的“田籍”与“遗命文书”,发现丑生前未立遗命,但留有“由寅赡养母亲,卯成年后由寅给予少量土地耕作”的口头嘱托(由里典与邻人作证)。据此,县廷作出最终判决:1. 确认寅为簪袅爵,继承军功授田3顷、宅3处,原丑的4顷授田中剩余1顷收归县廷公田,按军功授田制度重新划拨给其他军功爵者;2. 寅需在卯成年(20岁)后,从自家私田中划拨0.2顷给卯耕作,不得反悔;3. 丑的私产(农具5件、牲畜2头)由寅、卯均分,母亲的赡养由寅负责,卯需每月提供粟1石作为赡养费。
判决作出后,县廷同步更新了寅的“爵籍”与“田籍”,注明“继承自父丑,爵级簪袅,受田3顷”,并由里典监督田界划分与私产分割,确保执行到位。
另一桩类似案例见于里耶秦简编号8-689的简牍,记录了秦王政二十一年(公元前226年)迁陵县“无嫡长子军功继承案”。当事人为已故公士(一级爵)辰的弟弟巳,辰无妻无子,战死沙场后,巳主张继承其公士爵与1顷授田,而辰的远房侄子午也提出继承诉求,双方诉至县廷。
县廷依据《军爵律》“军功爵者无嫡长子,由兄弟顺位继承,无兄弟则由侄子继承,继承爵级均降一级”的条款,先核查辰的亲属关系:通过户籍档案确认巳为辰的亲弟弟,午为辰的堂侄子,按顺位巳优先继承爵级与授田。随后,县廷核验辰的“军功爵证”与“田籍”,确认辰的公士爵真实有效,受田1顷已登记入籍,无抵押、侵占等权属瑕疵。
针对继承后的爵级与田亩调整,县廷依据律法作出判定:巳继承辰的军功爵后,需降一级为“无爵”,但鉴于辰为“战死沙场”的军功者,律法规定“战死爵者继承可免降一级”,因此特殊核准巳继承公士爵,受田1顷全额保留;午作为远房侄子,因顺位在巳之后,无爵级与授田继承权,但考虑到午曾照料辰的父母直至去世,县廷参照“恤亲”原则,责令巳从每年的田亩收成中拿出粟2石赠予午,作为对其照料长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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