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禁口分田流转:《唐律疏议·户婚律》明确规定“诸卖口分田者,1亩笞十,20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疏议进一步解释“口分田,谓计口受之,非永业及居住园宅。辄卖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若已卖易,准盗论”。除私卖外,口分田的典押、互换等流转行为也被严格禁止,吐鲁番出土的“唐元和五年西州交河县口分田典押案卷”(83TAM194:22号文书)中,李庆将口分田典押给郑明,被县司认定为“违律行为”,典押契约宣告无效,双方均受处罚,充分体现了口分田流转的绝对禁止性。
- 严禁永业田超出法定场景流转:永业田虽允许有限流转,但仅限于“家贫供葬”“狭乡徙宽乡有剩田”两类场景,若超出法定场景私自流转,将面临与私卖口分田类似的处罚。唐代官府通过户籍手实、土地登记册的严格管理,确保永业田流转场景的合法性,避免无序流转导致土地兼并。
- 严禁恶意流转损害国家利益:唐代禁止通过低价贱卖、虚报土地面积等方式流转土地,损害国家赋税利益。里正与县司在核查、审核过程中,需对交易价格、土地面积进行严格把关,若发现恶意流转行为,将不予备案登记,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2. 当代土地流转的禁止性规定:坚守集体所有与农业用途底线
当代土地流转的禁止性规定,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根基与农业生产核心功能,禁止任何损害集体利益、国家粮食安全的流转行为:
- 禁止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严禁发包方以“集体规划”“招商引资”等名义,擅自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这与唐代“严禁官府非法剥夺农户土地”的逻辑一致,保障了农户的核心土地权利。
- 禁止强迫或阻碍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严禁发包方或其他组织、个人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或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户的流转自主权,与唐代“流转需农户自愿申请”的原则一致。
- 禁止流转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明确禁止流转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这是当代土地流转的核心禁止性规定,与唐代“严禁口分田流转”一样,是守住土地制度底线的关键。实践中,无论是农户自主流转还是集体组织流转,只要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均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禁止损害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流转需“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这是当代制度新增的禁止性规定,适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需求,是对唐代流转规则的现代化拓展——唐代虽无明确的生态保护规定,但“里正核查土地耕种情况”也隐含了“避免土地闲置荒芜”的生态导向,二者均体现了对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追求。
三、保障功能的古今传承:民生为本与秩序稳定的价值追求
唐代均田制通过口分田“计口授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永业田“家族传承”的财富保障功能,实现了“安民生、稳秩序”的治理目标;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通过“保障农户基本经营权利”“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功能定位,延续了“以土地保障民生、以制度稳定社会”的价值追求。二者在功能设计上形成鲜明的古今传承,展现了中国土地制度“以人为本、秩序为先”的核心价值取向。
(一)生存保障功能的古今延续
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其核心功能之一是为民众提供生存保障,这是古今土地制度的共同价值追求。唐代口分田与当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以“人人有份、按户分配”的方式,确保民众获得基本生产资料,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生存保障目标。
1. 唐代口分田的生存保障功能:计口授田,兜底民生
唐代均田制下,口分田是国家按“计口授田”原则分配给民户的基本生产资料,其核心功能是保障民户的生存需求,是古代“耕者有其田”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唐令·田令》规定,唐代民户“凡男女始生为黄,4岁为小,16岁为中,20岁为丁,60岁为老”,丁男应受口分田80亩,中男(16-19岁)按丁男的一半受田,老男(60岁以上)、寡妻妾等特殊群体也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口分田。这种按年龄、性别分配口分田的制度,确保了每户民户都能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土地资源,避免因无地可耕导致的生存危机。
吐鲁番出土的“唐贞观年间户籍手实”(73TAM509:8/1号文书)记载,户主王静“年35,白身,应受田1顷,内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已受田70亩,内永业田20亩,口分田50亩”,其妻子“年30,良人,不受田”,儿子“年8,小男,不受田”。这一记载显示,丁男王静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获得了足额的永业田与部分口分田,足以支撑全家的农业生产与基本生活。即便遭遇灾荒或疾病,民户也可通过耕种口分田获得粮食,避免流离失所,这正是口分田生存保障功能的核心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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