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涛那通关于“自愿录像”的电话,像一盆冰水,将林溪因发现协议印章漏洞而燃起的希望之火瞬间浇灭,只余下刺骨的寒意和浓重的烟雾。
录像!如果周海涛真的拿出这么一份“精心制作”的录像,证明老李头是在“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的字,那么老人那份血泪控诉的视频,在法庭上的冲击力将大打折扣。对方会轻易将其归咎于“老人糊涂”、“受人挑唆”甚至“恶意诬告”。
更可怕的是,周海涛的威胁绝非空谈。村长还在医院生死不明,就是血淋淋的前车之鉴!老李头夫妇,两个风烛残年、毫无自保能力的老人,在周海涛眼里,如同蝼蚁!
必须反击!而且要快!在周海涛利用录像混淆视听、甚至对老李头下毒手之前!
突破口,依然在那份协议本身!印章的法律效力漏洞是其一,另一个关键点被林溪之前忽略了——签署程序!
她再次调出老李头那份问题协议的高清照片,逐页审视。重点是签名页:
乙方(被征收方): 李有福(签名 + 手印)。
丙方(所谓“见证方”): XX街道征地工作组(印章) + 经办人/见证人:王振华(签名)。
甲方(征收方): 空缺!没有代表政府或征收实施单位的签名盖章!
最重要的: 没有柳树湾村民委员会的任何代表签名或盖章!
这份协议,在程序上存在着致命的缺陷!
1. 主体缺失: 征收补偿协议的甲方,必须是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土局),或者是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需有授权书)。这份协议上,甲方一栏竟然是完全空白!没有单位名称,没有负责人签名,没有公章!这意味着,这份协议在法律上,根本没有明确的征收主体! 是一份无效的“幽灵协议”!
2. 集体所有者缺位: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集体土地所有者——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和确认。这是法定程序!而这份协议上,没有任何村民委员会代表的签名或盖章! 这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 “见证方”不合法: “XX街道征地工作组”作为临时协调机构,无权作为协议签署方,其印章的法律效力本身就存疑。王振华的签名更是毫无意义。
这份所谓的“协议”,从头到尾,就是一份彻头彻尾的、非法的、无效的欺诈文件!它根本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周海涛等人炮制它,纯粹是为了快速、低成本地骗取村民签字,为强征铺路!
所谓的“自愿录像”,在这种程序严重违法、主体缺失的协议面前,显得无比可笑和苍白!录像可以伪造场景和对话,但无法伪造这份协议本身存在的、无法弥补的法律硬伤!
林溪眼中重新燃起火焰!她立刻将这个重大法律漏洞整理成详尽的说明,附上协议照片的签名页特写,重点圈出甲方空白、丙方不合法、无村委会签章等关键点,并援引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土地管理法》第47条、《合同法》第44条、52条等)。
她将这份材料连同之前的法律漏洞分析(印章无效),打包加密,再次紧急发送给陈峰和方晴!
【林溪】:陈检、方律师!新突破!李有福所签协议存在致命程序违法:1. 协议甲方(征收主体)完全空白!无名称、无签名、无公章!协议缺乏基本签约主体!2. 无村民委员会任何代表签名或盖章,违反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3. “见证方”机构及印章不合法!该协议自始无效!周海涛所谓“自愿录像”在此重大法律硬伤面前毫无意义!请立即以此为核心,攻击协议合法性!主张协议无效!追责炮制者!
信息发出,林溪稍稍松了口气。这是法律层面的降维打击!任你周海涛如何伪造录像,如何巧舌如簧,也无法改变这份协议本身是非法废纸的事实!
然而,她还没来得及喘息,方晴的电话就打了过来,声音带着急迫和一丝怪异:
“林溪!我刚从市一院出来!村长…村长暂时脱离生命危险了!但是…”
“但是什么?”林溪的心又提了起来。
“他醒了,但…精神状态非常差,语言功能似乎也受到了影响,说话含糊不清,而且…表现出明显的恐惧和抗拒,拒绝回忆任何关于柳树湾和协议的事情!医生说是‘应激性精神障碍’,需要长时间恢复和疏导。短期内…恐怕无法提供清晰有效的证词了!”
“什么?!”林溪如遭雷击!应激性精神障碍?这明显是遭受了巨大心理创伤甚至可能是刑讯逼供的后遗症!郑刚他们…对村长做了什么?!
“还有更糟的!”方晴的声音带着愤怒,“我要求查阅抢救记录和病历,但院方以‘保护患者隐私’和‘案件需要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原件!只给看了几页无关紧要的复印件!我怀疑真实的病历已经被篡改!村长在派出所所谓的‘突发癫痫’,绝对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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