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意志在人类公共事业中的作用,我们在历史上也发现同样信念的级数。我们觉得任何现代事件无疑都是某些人行动的结果,但在一个较远的事件里,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必然结果,而且我们也想象不出会有其他结果。我们观察的事件越远,我们越觉得那些事件不是任意做出的。
我们觉得奥普战争[73]无疑是俾斯麦诡诈行动的结果。
对拿破仑发动的几次战争,我们虽然也有怀疑,但仍认为它们是英雄意志的结果。不过,我们把十字军远征看作占有一定地位的事件,没有这个事件欧洲近代史就不可思议,虽然十字军远征的编年史家认为这事只是少数人意志的产物。至于民族迁徙,今天已没有人认为欧洲的复兴决定于阿提拉[74]的专横行为。我们观察的历史事件越远,造成事件的人们的自由意志越可疑,必然规律也就越明显。
第三种根据是我们对理性所要求的无穷因果关系的理解,其中我们所理解的每一现象,也就是人的每一行为(既是前面现象的结果,也是后面现象的原因)应该有它确定的地位。
按照这种根据,通过观察,我们对那些属于人类生理的、心理的、历史的规律认识得越清楚,我们对行动的生理的、心理的、历史的原因了解得也越正确,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所观察的行动越简单,我们所研究的人物性格和头脑以及他的行动越不复杂。因此我们觉得,我们的行动和别人的行动就越自由,越不属于必然。
当我们完全不了解一种行为(不论这是一种罪行还是一种善行,或是一种无所谓善恶的行为)的原因时,我们认为这种行为的自由成分最大。如果我们看到的是罪行,我们就急于想惩罚它;如果我们看到的是善行,我们就赞赏它。如果我们看到的是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就认为它最独特、最自由。但如果我们知道无数原因中的一个,我们就会看到一定程度的必然,我们就不会那么坚持惩罚罪行,不会那么赞赏善行,对貌似独特的行为也并不觉得那么自由。一个在坏人中成长的罪犯,他的罪行就比较情有可原。父母为子女做出的自我牺牲,可能获得奖赏的自我牺牲,比无缘无故的自我牺牲更可理解,因此不那么值得同情,自由的程度也比较小。对于教派或政党的创始人或发明者,当我们知道他的活动的情况和原因时,我们就不那么感到惊讶。如果我们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我们不断在人们的行动中寻求因果关系,那么,我们越是正确地把因果关系联系起来,我们就越觉得他们的行为是必然的,是越少自由的。如果我们观察的行为是简单的,而且我们有大量这一类行为可供观察,那么,我们就更觉得那些行为是必然的。一个不诚实父亲的儿子的不诚实行为、一个落在恶劣环境中的女人的恶劣行为、一个酒鬼的酗酒行为,我们越了解这行为的原因,就越觉得这些行为不是自由的。如果我们观察智力不发达的人的行为,例如,一个小孩、一个疯子或者一个傻子,我们知道他们行为的原因和天性与智力的贫弱,我们就会看出必然成分很大,自由成分很小,而且我们一旦知道造成行为的原因,我们就能预言它的结果。
一切法典所承认的免罪和减罪的情形,就建立在这三种根据上。罪责的大小,要看我们对受审查者所处环境认识的多少,要看那行为和审查之间相距的时间,还要看我们对行为原因了解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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