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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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自由和必然这个问题,历史比其他学科有利:历史在这个问题上不涉及人的意志的实质,只涉及这种意志在过去一定条件下的表现。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历史同其他学科的关系,就像实验科学同抽象科学的关系一样。
历史研究的不是人的意志本身,而是我们对它的认识。
因此,历史不像神学、伦理学和哲学,它没有自由和必然两者矛盾结合所无法解决的奥秘。历史观察人的生活,认为这两者矛盾的结合已经完成。
在实际生活中,每一历史事件,人的每一行动,都被了解得清清楚楚,不觉得有丝毫矛盾,虽然每一事件部分是自由的,部分是必然的。
要解决自由和必然怎样结合、这两个概念的实质是什么的问题,历史哲学可以而且应该走一条同其他学科相反的道路。历史不应该先给自由和必然本身下定义,然后把生活现象归到这两个定义,历史应该从大量历史现象中引出自由和必然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因为那些现象总是离不开自由和必然的。
不论我们观察许多人的行动还是一个人的行动,我们总是把它们看作人的自由和必然规律结合的产物。
不论我们说的是民族迁徙和野蛮人入侵,还是拿破仑三世的命令,还是某人一小时前选定散步方向的行动,我们都看不到丝毫矛盾。指导这些人行动的自由和必然的程度,我们觉得是很清楚的。
关于自由多少的问题,常因我们观察现象的观点不同而不同;但也有永远一致的一面,那就是我们觉得,人的每一行动都是自由和必然的一定结合。在我们所观察的每一行动中,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和一定程度的必然。任何行动中自由越多,必然就越少;必然越多,自由就越少。情况永远如此。
自由和必然的比例,要由观察行动的观点而定,但两者的关系总是成反比的。
一个落水的人抓住另一个人使那人淹死;一个因给婴儿哺乳而饥饿憔悴的母亲偷了一些食物;一个受过纪律训练的士兵在部队里服从长官命令,竟杀死一个手无寸铁的人——在知道他们所处条件的人看来,这些人的罪过比较小,也就是自由比较少,属于必然规律的成分比较多;而在不知道那个人自己就要淹死、那个母亲在挨饿、那个士兵在服役的人看来,他们的自由就比较多。同样,一个人在二十年前杀过人,以后一直安分守己地生活在社会中,他的罪过看来比较小;二十年后再来考虑,他的行为似乎更属于必然规律。但如有人在他犯罪后第二天来考察,他的行为就比较自由。同样,一个疯狂的、醉酒的或高度紧张的人的每一行动,在知道情况的人看来,自由比较少,必然比较多;但在不知道情况的人看来,自由就比较多,必然就比较少。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随着观察行动的观点不同,自由的概念有增有减,必然的概念也相应地有增有减。所以,必然的概念越大,自由的概念就越少。反之亦然。
宗教、常识、法学和历史也都是这样看待必然和自由之间的关系的。
我们对自由和必然观念的增减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以下三种根据:
第一,完成行为的人同外界的关系。
第二,他同时间的关系。
第三,他同产生行为的原因的关系。
第一种根据是,我们或多或少认识了人同外界的关系,或多或少明确了每个人在与他共存的一切事物关系中的地位。按照这种根据可以看出,一个将要淹死的人比一个站在陆地上的人更少自由而更多必然;还可以看出,一个住在人烟稠密地区而同别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一个受家庭、职务、企业束缚的人,他们的行动无疑比一个在僻静地方单独生活的人更少自由而更多必然。
如果我们观察一个人不同他周围的条件联系起来,我们就觉得他的每一行动都是自由的。但如果我们看到他与周围条件的关系,如果我们看到他同人与物的联系:同他说话的人、同他所读的书、同他从事的工作,甚至同他周围的空气、同照在他周围东西上的光联系起来,我们就看到,每种条件对他都有影响,至少支配着他某一方面的行动。我们看到这种影响越多,就觉得他的自由越少,他需要服从的必然就越多。
第二种根据是,我们或多或少看出人同外界在时间上的关系,或多或少明确人的行动在时间上所占的地位。按这种根据可以看出,人类始祖的堕落显然比现代人的结婚更不自由。由此还可以看出,生活在几世纪前的人,同我隔着一定时间,他们不像现代人的生活那样自由,虽然我还不知道他们生活的后果。
在这方面,对自由和必然的比重的认识程度,决定于完成那个行为和我们判断它们之间相距时间的长短。
如果我观察我在一分钟前(当时的条件同我现在所处的条件几乎相同)所完成的行动,我认为我这一行动无疑是自由的。但如果考察我在一个月前所完成的行动,我得承认,要不是完成这个行动,我就不可能获得由此产生的许多有益、愉快、甚至必要的结果。如果我回忆更遥远的往事,回忆十年或十年以上完成的行动,那么,那次行动的后果我就觉得更明显;我也很难想象,如果没有那次行动将会怎样。我回忆得越远,或者我对同一件事思考得越深,我对我行动的自由就越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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