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苏回想起尹公给他设置的诸多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长江流域的经济贸易改革。
第二个是完善大秦的宗族制度。
第三个则是司法公正与民意之间的辩论。
扶苏个人最为关注第三点。
在商鞅变法初期,民意常常挑战司法公正的情况屡见不鲜。
但商鞅以强硬手段压制之后,秦国的民意便难以动摇法律了。
那么,商鞅的做法是否正确?
从儒家角度来看,显然是错误的。
儒家认为法律应是辅助民众的工具,民意至高无上,理应高于司法。
持这种观点的学派不少,比如农家和墨家中的墨侠一派。
而过去的墨家主流对司法的态度则非常严谨。
例如,在秦惠文王时期,墨家巨子腹之子在秦国犯了死罪,按律当斩。
秦惠文王考虑到巨子腹年老且仅此一子,想要赦免他。
这也正是嬴驷被称为“惠文”的原因。
嬴驷不仅缓和了秦法的严苛之处,还恢复了一些商鞅废除的商业活动,重新开始使用秦半两货币。
再来说墨家,如果是普通人,或许会感激秦惠文王的宽恕。
但巨子腹在谢恩后,解释道:墨家法规规定,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这是防止暴行的根本道理。
虽然君王赐予恩典,但我仍必须执行墨家的法令。
于是,巨子腹依照墨家的律令,在门前斩杀了独生子。
由此可知,墨家有其特殊的法度,且将墨家之法置于七国之法之上。
这是任何君王都无法容忍的。
国家法律应当至高无上,仅次于君主。
墨家之法最多不过是一种门派规矩,若超越国法,岂不是与君王平起平坐?
这也是墨家被王权所排斥的原因之一。
此时,尹尚笑道:“小儒生,你猜错了。
粮食增产,军国主义让步,这算是初步具备了推行商业的基础。
但还远远不够,商人在大秦的地位太低。”
“长江龙脉的经济篇章还得暂缓。”
“老夫的《大一统国运篇》第六章,题为:庙堂勤龙制度!”
尹尚清楚,大秦若要推动经济改革,朝堂制度必须调整,关中士族的权力必须削弱。
始皇嬴政不能再事事亲力亲为,批阅大量奏章。
治理大国需细致入微,举重若轻。
始皇应更注重调养身体,以延长寿命,也延长大秦的国运。
“夫子,您打算改革大秦的三公九卿制吗?”扶苏惊讶地问道。
“不是!”尹尚急忙摆手,“三公九卿制源自夏朝,不可轻易更改。”
他继续解释,从夏、商到周,三公九卿制虽有变化,但始终是国家的重要制度。
三公九卿制在某种程度上是三省六部制的前身。
官职名称除非改朝换代,否则不宜随意变动,这关系到国家运势。
大秦的三公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则是奉常、宗正等。
尹尚认为秦国的三公九卿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行政机构,行政、军事、监察职责不分,皇帝的家事与国事混杂。
这是尹尚后续改革秦朝官职的主要方向。
周朝以前的三公九卿权力有限,诸侯势力强大。
战国后期,周天子失去实权,三公九卿更是名存实亡。
封建帝制其实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历史阶段,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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