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àn,按照,依照。《韩非子·孤愤》:“案法而治官。”(按照法令来做官。)
我们一起来深入解读《韩非子·孤愤》中“案法而治官”这一核心法治思想。
一、 原文、注释及翻译
1. 原文节选
“案法而治官”出自《韩非子·孤愤》篇,该篇主要论述法术之士(主张法治的改革者)与当权重臣(窃取权位的贵族旧臣)之间的尖锐矛盾。此句出现在阐述法术之士行事准则的段落中:
今人主不合参验而行诛,不待见功而爵禄,故法术之士安能蒙死亡而进其说?奸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故主上愈卑,私门益尊。
夫越虽国富兵强,中国之主皆知无益于己也,曰:“非吾所得制也。”今有国者虽地广人众,然而人主壅蔽,大臣专权,是国为越也。智不类越,而不智不类其国,不察其类者也。
人主所以谓齐亡者,非地与城亡也,吕氏弗制而田氏用之也;所以谓晋亡者,亦非地与城亡也,姬氏不制而六卿专之也。今大臣执柄独断,而上弗知收,是人主不明也。与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与亡国同事者,不可存也。今袭迹于齐、晋,欲国安存,不可得也。
凡法术之难行也,不独万乘,千乘亦然。人主之左右不必智也,人主于人有所智而听之,因与左右论其言,是与愚人论智也;人主之左右不必贤也,人主于人有所贤而礼之,因与左右论其行,是与不肖论贤也。智者决策于愚人,贤士程行于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故智术能法之士用,则贵重之臣必在绳之外矣。是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
当涂之人擅事要,则外内为之用矣。是以诸侯不因,则事不应,故敌国为之讼;百官不因,则业不进,故群臣为之用;郎中不因,则不得近主,故左右为之匿;学士不因,则养禄薄礼卑,故学士为之谈也。此四助者,邪臣之所以自饰也。重人不能忠主而进其仇,人主不能越四助而烛察其臣,故人主愈弊而大臣愈重。
凡当涂者之于人主也,希不信爱也,又且习故。若夫即主心,同乎好恶,固其所自进也。官爵贵重,朋党又众,而一国为之讼。则法术之士欲干上者,非有所信爱之亲、习故之泽也,又将以法术之言矫人主阿辟之心,是与人主相反也。处势卑贱,无党孤特。夫以疏远与近爱信争,其数不胜也;以新旅与习故争,其数不胜也;以反主意与同好恶争,其数不胜也;以轻贱与贵重争,其数不胜也;以一口与一国争,其数不胜也。法术之士操五不胜之势,以岁数而又不得见;当涂之人乘五胜之资,而旦暮独说于前。故法术之士奚道得进,而人主奚时得悟乎?故资必不胜而势不两存,法术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过诬者,以公法而诛之;其不可被以罪过者,以私剑而穷之。是明法术而逆主上者,不戮于吏诛,必死于私剑矣。
其可以功伐借者,以官爵贵之;其可借美名者,以外权重之。是以蔽主上而趋于私门者,不显于官爵,必重于外权矣。今人主不合参验而行诛,不待见功而爵禄,故法术之士安能蒙死亡而进其说?奸邪之臣安肯乘利而退其身?故主上愈卑,私门益尊。
(在以上论述中,韩非子铺垫了法术之士所处的极端恶劣环境后,隐含了其应坚持的根本原则,即“案法而治官”。此思想贯穿全文,是其理论的基石。)
2. 注释
· 案:通“按”,意为依照、依据。
· 法:法律、法令、国家成文法。
· 而:连词,表示承接关系。
· 治:管理、督治、考核。
· 官:官吏、官员。
3. 翻译
(法术之士)依据法律来督治、管理官员。
二、 创作背景与作品介绍
1. 时代背景:战国末期
这是一个社会剧变、列国争雄的时代。旧的宗法分封制趋于瓦解,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正在形成。各国内部,贵族势力(“当涂之人”、“重人”)把持朝政,结党营私,严重削弱了君权和国家战斗力。
2. 作者韩非
·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宗室公子,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 他目睹韩国积贫积弱,多次上书劝谏韩王变法图强,未被采纳。于是发愤着书,写下了《孤愤》、《五蠹》、《说难》等十余万言。
· 其着作传到秦国,秦王嬴政(即后来的秦始皇)读后大为赞赏,感叹:“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 韩非的思想核心是“法、术、势”三者结合,主张以严明的法律(法)、高明的统治技巧(术)和绝对的君主权威(势)来治理国家。
3. 《孤愤》篇的创作动机
“孤愤”,即“孤独与悲愤”。这篇着作深刻地揭示了那些主张法治、致力于富国强兵改革的“法术之士”所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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