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功能定位:构建“功能—权利”精准匹配的产权体系
唐代土地产权分层的核心经验,是“功能决定权利”的精准匹配,这一经验对当代土地制度改革具有直接借鉴意义。当前,部分土地类型存在“功能定位模糊、权利边界不清”的问题,导致制度执行中出现混乱,例如,农村宅基地的“居住保障”与“资产增值”功能边界模糊,引发流转乱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与“市场化配置”平衡难度较大,影响资源利用效率。对此,可借鉴唐代经验:
- 精准界定各类土地的核心功能:明确宅基地的核心功能是“居住保障”,辅助功能是“资产增值”,流转规则设计需优先保障居住保障功能,再适度释放资产价值;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核心功能是“集体资产增值与农民收益保障”,市场化流转需以不损害集体利益与农民权益为前提;明确耕地的核心功能是“粮食安全保障”,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得突破耕地保护红线。
- 基于功能定位细化权利边界:根据不同土地的功能定位,进一步细化权利内容与限制。例如,宅基地使用权可在“保障居住权”的前提下,允许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但需限制流转次数与用途(不得用于商业开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赋予权利人完整的经营权,但需明确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与收益分配规则;耕地承包经营权可允许适度流转,但需严格限制流转后的农业用途,禁止转为建设用地或非粮作物种植。
(二)优化流转规则:实现“自由流转”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
唐代“禁止为原则、允许为例外”的流转规则,以及“程序合规保障权利合法”的治理思路,对当代土地流转制度优化具有重要启示。当前,土地流转制度存在“部分领域限制过严、部分领域管控不足”的问题,例如,宅基地跨集体流转仍受严格限制,导致闲置资源难以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规则不够完善,存在收益分配不均的风险。对此,可从三方面优化:
- 实行“分类流转、梯度放开”:借鉴唐代永业田与口分田的差异化流转模式,根据土地功能定位设定不同的流转权限。对于耕地,坚持“刚性保护下的适度流转”,仅允许经营权在农业用途范围内流转;对于宅基地,实行“有限开放的渐进式改革”,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流转范围,同时严格设定流转条件(如农民自愿、有稳定住所);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市场化流转与严格监管并重”,完善入市程序与收益分配机制,确保流转有序进行。
- 强化“程序合规”的制度保障:借鉴唐代“官府批准、备案登记”的经验,完善土地流转的程序规则。例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严格履行“民主决策、地价评估、合同备案”等程序,确保流转过程公开透明;宅基地跨集体流转需经集体同意、政府审核备案,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耕地经营权流转需向发包方备案,建立流转台账,防范“私下流转、用途改变”的风险。
- 建立“动态调整”的适应机制:借鉴唐代流转规则“适配社会变迁”的经验,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流转政策。例如,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可进一步放宽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条件,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可适度扩大耕地经营权流转的规模,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当出现流转失控、风险加剧等问题时,及时收紧管控措施,确保流转规则与制度目标始终一致。
(三)完善救济体系:强化“权属清晰”与“责任刚性”的保障力度
唐代“以凭证定权属、以过错定责任”的权利救济逻辑,对当代土地权利救济体系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当前,土地权利救济存在“权属争议解决效率低、侵权责任追究力度不足”等问题,例如,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因历史遗留问题多、证据不足,导致纠纷久拖不决;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侵权行为惩戒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对此,可从两方面完善:
- 强化“权属确权”的基础性作用:借鉴唐代“登记备案”的经验,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权属模糊问题,为权利救济提供明确依据。对于权属争议,建立“行政确权+司法裁判”的快速解决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避免纠纷长期积压;同时,完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登记信息公开可查,方便权利人查询与举证。
- 加大“侵权责任”的追究力度:借鉴唐代“梯度化惩戒”的经验,完善土地侵权责任体系,实现“责任与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匹配”。对于轻微侵权行为,重点追究民事责任,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于严重侵权行为(如非法转让耕地、破坏耕地质量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侵权成本;对于行政机关或公职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严格追究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防范权力滥用导致的产权损害。
本小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