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唐律疏议》还对协同过程中的“协同舞弊”行为制定了加重处罚条款。若乡官群体相互勾结、共同违规(如里正与乡佐合谋虚报土地数据、里胥与邻长串通隐瞒徭役人数),将在原有处罚基础上“加一等”处罚。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三(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7页)规定:“诸盗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里正、乡佐知情不报,与同罪”,这种加重处罚条款有效遏制了乡官群体的协同舞弊行为,维护了协同机制的公正性。
(二)伦理支撑:乡里伦理与信任基础
唐代乡官群体多为本地居民,或为乡绅耆老,或为品行端正的农户,彼此之间存在长期的邻里关系与伦理纽带。儒家礼教中的“忠、信、和、义”理念,成为乡官群体协同运作的柔性支撑,构建起基于伦理信任的协作基础。
“忠信”理念是乡官协同的核心伦理准则。里正、乡佐、里胥、邻保长作为基层治理的执行者,需秉持“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各自职责,不推诿、不舞弊。里正需信任乡佐的文书审核能力,乡佐需忠于里正的统筹安排,里胥需如实反馈事务执行情况,邻保长需诚信上报邻里信息。这种基于忠信的信任关系,减少了协同过程中的监督成本,提高了政务执行效率。例如,在土地核查中,里正无需亲自核查每一块土地,而是信任里胥与邻长的实地核查结果,仅需进行抽样复核,既节省了时间,又保证了工作效率。
“和义”理念则促进了乡官群体的协作互助。乡里作为熟人社会,乡官群体之间不仅是工作伙伴,更是邻里乡亲,“以和为贵”“守望相助”的伦理观念深入人心。在政务执行中,若某一乡官因事务繁忙或能力不足无法完成职责,其他乡官会主动协助;若出现矛盾分歧,会以“顾全大局”为原则进行沟通协商,而非相互指责。例如,里正因需处理跨里纠纷无法及时编制户籍草册,乡佐会主动协助整理数据;里胥因偏远村落核查任务繁重,邻长会主动配合延长工作时间。这种协作互助的伦理氛围,使乡官群体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确保了协同机制的顺畅运行。
此外,乡官群体的“为民情怀”也是伦理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乡官虽无俸禄(或仅有少量补贴),但大多秉持“父母官”的治理理念,以“为民服务”为己任,这种共同的价值追求成为协同运作的精神纽带。在赋税征收中,里正与乡佐会共同为贫困农户申请赋税减免;在徭役征派中,会优先照顾家庭困难的农户;在矛盾调解中,会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维护农户权益。这种为民情怀使乡官群体的协同超越了单纯的职责履行,成为基于共同价值追求的自觉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协同的稳定性与有效性。
(三)实践惯例:协作模式的固化与优化
除了法律约束与伦理支撑,唐代乡官群体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协作惯例,也成为同级协同的重要保障。这些惯例是对法定职责的补充与细化,通过“约定俗成”的方式固化下来,使协同运作更具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文书协作惯例是实践惯例的核心内容。乡官群体在长期的文书传递、数据核对、报告编制中,形成了固定的文书格式与协作流程。例如,里正上报乡佐的户籍草册,需统一使用“乡—里—户”的层级编号,明确标注每户的核心信息;乡佐审核后的文书,需加盖“乡佐之印”等固定印章,注明审核日期;里胥传递的文书,需填写“接收人—传递人—传递日期”的三联单,确保文书流转可追溯。敦煌文书S.4583《唐永徽元年西州某乡户籍》与吐鲁番文书72TAM226《唐麟德二年西域某乡土地帐》中,大量基层文书呈现出高度一致的格式与内容,印证了文书协作惯例的普遍存在。这种惯例减少了文书处理中的沟通成本,提高了协同效率。
事务分摊惯例则体现了协同的灵活性。在农忙时节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疫情)发生时,乡官群体的职责分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形成“急事急办、协作补位”的惯例。例如,秋收时节赋税征收与土地核查任务叠加,里正会协调乡佐协助里胥进行催缴,邻长协助里正进行土地核查;若辖区内发生旱灾,里正会组织乡佐、里胥、邻保长共同开展灾情核查、农户安抚、赋税减免申请等工作,打破常规的职责分工,形成协同救灾的合力。吐鲁番文书64TAM40《唐咸亨二年某乡救灾协同文书》中,就记录了“乡佐协助里胥核查灾情,邻保长组织邻里互助”的内容,体现了事务分摊惯例的实际应用。这种灵活的事务分摊惯例,使乡官群体能够快速响应实际需求,提高基层治理的应急能力。
沟通协商惯例是化解协同矛盾的重要手段。乡官群体在协同过程中难免出现意见分歧,实践中形成了“定期会商—私下沟通—第三方调解”的沟通协商惯例。里正会每月召集乡佐、里胥、邻保长召开乡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商解决协同中的问题;若出现个人意见分歧,会通过私下沟通的方式交换看法,避免矛盾公开化;若分歧较大,会邀请乡正或县司户曹、田曹等上级官员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确保协同工作顺利推进。这种沟通协商惯例,有效化解了协同中的矛盾冲突,维护了乡官群体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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