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级协同的治理效能与历史局限
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模式,作为唐代基层治理的重要创新,在实践中产生了显着的治理效能,成为维系唐代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但同时,受封建制度的本质局限、行政资源的匮乏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这一协同模式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其效能的发挥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
(一)治理效能:基层治理的效率提升与成本控制
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模式,通过分工协作与资源整合,有效提升了唐代基层治理的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实现了“小政府、大治理”的治理目标。
首先,协同模式实现了政务执行的精准化。乡官群体的分工协作,将复杂的基层政务拆解为具体的、可操作的环节,每个环节由专业的乡官负责,确保了政务执行的准确性。例如,户籍编制中的“五级协作流程”,通过邻长见证、里胥核实、里正编制、乡佐审核的多重把关,最大限度减少了户籍信息的误差;土地纠纷调解中的“多方参与模式”,通过文书证据、实地核查、证人证言的三重验证,确保了纠纷处理的公平性。这种精准化的执行,避免了因单人操作导致的失误,提高了基层治理的质量。
其次,协同模式提升了政务执行的效率。乡官群体的横向协同与纵向层级联动相结合,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治理网络,使政策指令能够快速传达、政务信息能够及时反馈。例如,县司下达的均田令调整指令,通过“县司—乡正—乡佐—里正—里胥—邻保长”的层级传递与横向协同,可在短时间内覆盖所有农户;农户的诉求通过“邻保长—里胥—里正—乡佐—乡正—县司”的渠道,能够及时向上传递并得到回应。这种高效的信息流转与事务执行,确保了唐代基层政务的快速落地,适应了大一统王朝对基层治理的效率要求。
最后,协同模式降低了基层治理的行政成本。唐代乡里未被纳入正式行政编制,乡官多为兼职且无固定俸禄,行政资源相对匮乏。而同级协同模式通过分工协作,将行政成本分散到各乡官身上,避免了单一主体承担全部事务的压力。例如,里正无需亲自完成所有文书工作,乡佐的协助减少了其文书处理的时间与精力;里胥的实地执行与邻保长的信息收集,减少了里正的奔波之苦。这种成本分摊机制,使唐代在有限的行政资源下,实现了基层治理的全面覆盖,成为封建王朝基层治理的典范。
(二)历史局限:制度约束与实践困境
尽管乡官群体的同级协同模式具有显着的治理效能,但受时代背景与制度本质的制约,其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
其一,行政资源匮乏导致协同效能受限。唐代乡官多为兼职,无固定俸禄,仅能获得少量补贴或减免徭役的待遇,其履职动力主要依赖法律约束与伦理自觉。在行政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乡官群体的协同往往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里胥因缺乏交通工具,难以快速传递文书;邻保长因无误工补贴,在农忙时节不愿参与土地核查与催缴工作;乡佐因文书处理量大、缺乏助手,导致审核工作延误。吐鲁番文书73TAM501《唐咸亨元年某乡申请增配里胥文书》中,就有“本乡农户三百余户,里胥仅二人,文书传递与事务执行难以覆盖,申请增配里胥一人”的记载,反映了行政资源匮乏对协同效能的制约。
其二,封建特权与利益勾结破坏协同公正。唐代乡官群体中,部分乡官由地方乡绅、地主担任,这些乡官往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与其他乡官相互勾结,破坏协同的公正性。例如,里正与乡佐合谋虚报土地数据,为地主富户隐瞒田产、规避赋税;邻保长受乡绅贿赂,隐瞒其盗卖口分田的违规行为;里胥为讨好权贵,在徭役征派中优先征派贫困农户,为权贵子弟逃避徭役。《旧唐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1819页)记载:“天宝以后,乡官多为豪强兼并之家,勾结官吏,虚报户籍,隐匿田产,导致租庸调征收失序”,这种利益勾结不仅破坏了协同模式的公正性,还加剧了基层社会的贫富分化,引发民众不满。
其三,法律执行的弹性化削弱协同约束。尽管《唐律疏议》对乡官群体的协同行为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但在实践中,法律执行往往受地方官吏的主观意志影响,呈现出明显的弹性化特征。对于权贵子弟担任的乡官,违规行为往往被包庇纵容;而对于普通农户担任的乡官,一旦违规则严厉处罚。这种法律执行的不公,削弱了法律对协同行为的约束效力,导致部分乡官无所顾忌地违规履职,破坏协同秩序。此外,唐代中后期,中央集权衰落,地方割据加剧,中央对基层的管控力减弱,法律执行力度进一步弱化,乡官群体的协同模式逐渐瓦解,基层治理陷入“赋役不均、纠纷频发、户籍紊乱”的混乱状态,成为晚唐社会动荡的重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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