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乡约的约束并非依靠刑罚,而是遵循“先劝后罚、以理服人”的原则,体现了柔性治理的特点。乡约规定:“若发现同约之人有过失,先由约正、副约正私下登门劝诫,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其改正;若不听劝诫,再在每月的约集上公开指出其过失,让乡邻共同劝诫;若屡教不改,将其姓名记录于‘恶簿’,暂停其享受互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如偷盗、斗殴伤人等,将其逐出乡约,不再承认其为同约之人,并上报州县官府,依法处置。”这种“阶梯式约束”既体现了儒家“仁政”思想,又兼顾了约束的有效性,避免了激化矛盾。
蓝田县档案馆藏的宋代《乡约执行日志》残片记载了这样一则完整的案例:熙宁十年(1077年)三月,村民王某“宴集无节,连续三日聚众饮酒,延误春耕”,约正吕仲仁得知后,第一时间登门劝诫,向其说明“勤耕为业之本,宴集无节不仅荒废田地,还会败坏风俗”,王某不以为然,认为“饮酒是个人私事,与他人无关”;四月,乡约组织召开月度约集,约正吕仲仁在众人面前公开指出王某的过失,列举了“延误春耕可能导致粮食减产,影响家庭生计与乡邻互助”的危害,乡邻们也纷纷劝说王某改正,王某仍未醒悟;五月,乡约组织召开会议,经全体同约之人商议,决定将王某记入“恶簿”,并暂停其享受互助的资格,包括共享农具、借用粮食等;六月,王某因家中农具损坏,无法及时耕种,向乡约组织求助,却因被暂停互助资格而遭到拒绝,同时,他看到乡邻们相互帮助、粮食长势良好,而自己的田地却一片荒芜,终于幡然醒悟。王某主动向约正吕仲仁认错,承诺后续专心农耕,不再宴集无节,并写下保证书,乡约组织经核查后,最终恢复了其互助资格。王某此后勤耕不辍,当年秋收获得了丰收,还主动将自己的耕作技艺传授给乡邻,成为乡约约束有效的典范。这种柔性约束的方式,既达到了规范行为的目的,又维护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比单纯的惩罚更具说服力。
“礼俗相交”条款聚焦于乡村社会的人际交往规则,从“婚丧嫁娶”到“日常拜访”,从“贺庆吊唁”到“邻里互助”,都制定了具体且贴合民间实际的规范,形成了系统化的社交礼仪体系。乡约认为,“礼俗是维系邻里关系的纽带,无礼则无亲,无俗则无序”,通过规范社交礼仪,可以促进邻里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减少矛盾纠纷。乡约对各类社交场景的礼仪都做了详细规定:
在“贺庆之礼”方面,规定“贺寿、贺喜(结婚、生子、中举等),同约之人需前往祝贺,随力致礼,不得过奢,以免增加他人负担;若家境贫寒,可赠手工器物、农作物等,心意到即可,不得因礼物微薄而自卑,也不得因他人礼物微薄而轻视”;在“吊丧之礼”方面,规定“邻里有丧事,同约之人需第一时间前往吊唁,助其料理后事,如搭建灵堂、购置丧葬用品、接待宾客等,不得宴乐喧哗,不得在丧事期间谈论喜庆之事;若死者为孤弱无依者,同约之人需共同出资、出力,为其举办葬礼,保障其入土为安”;在“日常拜访”方面,规定“拜访他人需提前告知,不得擅自登门,以免打扰他人;拜访时衣着整洁,言行有礼,见面需行礼问候,不得随意翻动他人器物,不得谈论他人隐私;拜访时间不宜过长,以免影响他人劳作或休息”;在“邻里互助”方面,规定“邻里之间需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得因小事争吵;若遇农事繁忙、家人患病等情况,需主动上门相助,不得推诿拒绝”。
这些规定既符合儒家礼义,又充分考虑了乡村居民的经济水平,避免了形式主义与贵族化倾向。《乡约执行日志》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村民李某为儿子举办婚礼时,原本计划设宴二十桌,耗资百贯,准备邀请周边村镇的亲友参加,以彰显自家的实力。约正吕仲仁得知后,立即前往李某家中劝诫,依据“贺庆之礼不得过奢”的规定,向其说明“婚丧之礼,重在情义,而非排场,若过于铺张,不仅自身受累,还可能引发邻里攀比,败坏风俗;不如缩减宴席规模,将节省的钱财用于资助贫困学子或帮助孤老,既符合乡约精神,又能获得乡邻的赞誉”。李某听后恍然大悟,认为约正所言极是,最终将宴席规模缩减为八桌,仅邀请同约之人与至亲参加,节省了七十余贯钱财。李某用节省下来的钱财,资助了本村两名贫困学子读书,为三位孤老购置了粮食与衣物,此举得到了乡邻的广泛赞誉,成为乡约规范礼俗的典范。此后,蓝田乡村的婚丧嫁娶等活动都自觉遵循乡约规定,不再追求排场,形成了勤俭节约、重情重义的良好风俗。
“患难相恤”是乡约的保障核心,明确了七种需要互助的情形:“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并针对每种情形制定了具体的互助方式,构建了民间自发的社会保障体系。乡约认为,“邻里本是同气连枝,患难之时当相互扶持,若见死不救、见难不帮,则与禽兽无异”,这种互助精神是凝聚乡村共同体的核心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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