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互助则是乡约“患难相恤”条款的实践基础。宋代宗族普遍设有“族田”“义仓”等公益设施,族田的收益用于祭祀、助学、救济等事务,义仓则储存粮食,以备荒年救济族人。这种宗族互助传统与乡约的“患难相恤”宗旨形成了天然的契合。《吕氏乡约》明确规定“同约之人,遇患难皆需互助”,具体包括“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七种情况。而宗族的族田、义仓恰好为这种互助提供了物质保障。蓝田县档案馆藏宋代《吕氏乡约互助记录》残卷显示,北宋元丰年间,蓝田遭遇旱灾,吕氏宗族通过族田收成分发粮食,乡约组织则牵头协调灌溉设施,二者相互配合,成功帮助族人渡过难关。这种“宗族出资、乡约组织”的互助模式,使得乡约的互助条款不再是空洞的口号,而宗族则通过实际的互助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族人对乡约的认同与遵守。
(三)宗族的伦理传承:乡约规范的文化根基
宋代宗族以儒家伦理为核心,通过家训、族谱、族规等载体,构建了系统的伦理传承体系,这种伦理体系与乡约的行为规范一脉相承,为乡约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吕氏乡约》的四大宗旨,本质上是儒家“仁义礼智信”伦理在乡村治理中的具体体现,而宗族的伦理传承则为这种体现提供了土壤。
吕氏家族作为“关学”的重要传承者,其宗族伦理与乡约规范高度统一。关学强调“经世致用”“明体达用”,主张将儒家伦理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治理中。吕大钧在制定《吕氏乡约》时,正是以关学伦理为指导,将“孝悌、忠信、勤俭、互助”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可操作的行为规范。蓝田吕氏家族墓出土的《吕大钧行状》记载,吕大钧“治家以孝悌为先,处乡以忠信为本,所着乡约,皆本于圣人之道,旨在化民成俗”。这种“以儒为宗”的伦理传承,使得《吕氏乡约》不仅是一套治理规则,更是一种文化认同。吕氏宗族的家训中明确规定“凡我族人,需遵乡约、守礼义,不得有违圣人教诲”,将乡约的遵守与宗族的伦理传承绑定在一起。
其他地区的宗族也普遍将儒家伦理与乡约规范相结合。福建泉州出土的《宋代苏氏宗族家训》中,直接引用了《吕氏乡约》的“德业相劝”条款,规定“族人需勤修德业,孝养父母、友爱兄弟、诚信待人,违者族规处置”;浙江金华出土的《宋代王氏宗族族谱》则将乡约的“过失相规”条款细化为“十不准”,包括“不准不孝父母、不准兄弟相争、不准邻里纠纷、不准游手好闲”等,进一步强化了乡约的伦理约束。这种“族规乡约一体化”的伦理传承模式,使得乡约的规范获得了宗族文化的支撑,而宗族则通过乡约的推行,实现了儒家伦理在乡村社会的落地生根。
二、乡约:宗族治理的公序边界与规范框架
如果说宗族为乡约提供了组织与情感基础,那么乡约则为宗族治理划定了公序边界,避免了宗族权力的滥用与治理的随意性。宋代宗族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但也存在着权力集中、利益纷争、血缘排他等潜在问题。乡约作为超越宗族的地缘性自治公约,以“公序良俗”为核心,为宗族治理提供了规范化的框架,实现了“私域”与“公域”的平衡,推动了乡村治理从“宗族自治”向“地域自治”的升级。
(一)乡约的“公共性”:突破宗族的血缘壁垒
宋代宗族治理的核心局限在于其“血缘排他性”,宗族的互助、救济等功能往往仅面向族人,而乡约则以“地域共同体”为基础,突破了血缘壁垒,将治理范围扩大到整个乡村,实现了“私域互助”向“公域互助”的转变。
《吕氏乡约》明确规定“同约之人,无论是否同族,皆为乡邻,遇患难需互助”,这一规定直接打破了宗族的血缘限制。蓝田县出土的宋代《乡约互助案卷》残卷记载,北宋元佑年间,蓝田某村村民李三(非吕氏族人)家中失火,房屋烧毁殆尽,乡约组织立即启动互助机制,约正牵头召集同约之人,吕氏宗族提供了木材、粮食等物资,其他宗族的村民则出工出力,帮助李三重建房屋。这种跨宗族的互助行为,在乡约推行之前是难以想象的——在传统宗族社会中,非族人的困难往往难以获得及时救助。乡约的“公共性”使得乡村治理不再局限于宗族内部,而是形成了以地缘为纽带的治理共同体,扩大了治理的覆盖面与包容性。
除了互助功能,乡约的议事、调解等功能也具有鲜明的公共性。乡约的议事机制允许所有同约之人参与,无论其是否属于当地大族;乡约的调解机制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不偏袒任何宗族或个人。浙江宁波天一阁藏《宋代乡约聚会记录》显示,南宋绍兴年间,浙江余姚某乡约在讨论“修缮灌溉水渠”议题时,参与议事的既有当地大族的族长,也有普通农民、商户,甚至包括外来定居的流民。最终形成的决议规定,水渠修缮费用按受益农田面积分摊,贫者可以劳力抵偿,这一决议充分考虑了不同群体的利益,体现了乡约的公共性。而在调解邻里纠纷时,乡约组织更是坚持“不问宗族、只问是非”的原则,确保了调解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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