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一些被赦者也需“立保状”,保证今后守法不再犯事。这种后续监督机制防止了赦令沦为“护身符”或“通行证”。历史中也有“赦而复发”者再次入狱,再赦便遭严惩,如明代的“蓝玉案”中多人二赦后又犯,直接问斩。
古代民间确实有“上书求赦”的例子,如状元冤狱、孝妇诉冤等,但真正成功的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皇帝身边的“门槛”太多,从御史台、谏院到通政司、都察院,每道关口都可能拦下奏疏。即便有人通关,未能引发“公议”也难以动摇原判。
除非案件引发重大舆论,或背后有大臣扶持,如《清史稿》中记载某大学士为门生求赦,联署十数官员,才得“特赦”;否则一般人要打动皇帝赦人,几乎不可能。而且,即使赦免,也须“格其罪、断其责”,不是全然无条件释放。
虽然皇帝赦人需走程序,但在现实中,也有朝代出现“赦贪官、赦亲信”的现象。如明代后期,宦官势力把控朝局,常常通过赦令保护自己人,导致“法不责权”。万历年间就出现过因魏忠贤干预,赦令覆盖其党羽,致贪腐不止。
清代也有“赦贪如风”之说。康熙年间因太子废立争夺,多次赦免参与政争的王公大臣,虽表面恢复秩序,实则削弱律法公信力。赦免制度一旦沦为政治斗争工具,就背离其原始目的,成为皇权不受制约的隐患。
即使在皇权最为强大的朝代,也从不鼓励皇帝随意赦人。《唐律疏议》对赦免条款有明确定义,《大清律例》更规定“非例赦人,官吏不得奉行”,若因私交而擅释囚犯者,视为“通奸枉法”,追责官员甚至问罪皇亲。
这表明,赦免行为的本质,并不属于私人恩典,而是一种国家行为。越权赦免,无论是谁都可能动摇法治根基。因此,从制度逻辑上说,“皇帝想赦谁就赦谁”是一种严重的法理误读,历史现实中并不存在“皇帝一念可生死”的全权。
皇帝虽贵为一国之尊,赦人却非全凭个人喜好。赦免背后,是制度、律法、权力平衡、政治考量的综合体,是治国之术的一部分,而非权力的“任性挥霍”。“圣旨一道,死囚得生”虽充满戏剧张力,却并不符合历史真实。真正的赦免,是写进法条的国家行为,不是皇帝“高兴就饶命”的个人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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