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阡陌”的第三步,是通过立法强制“垦荒”,将秦国的闲置土地转化为可耕种的良田,扩大土地总量。战国时期的秦国,虽疆域广阔,但大量土地因“地处偏远、杂草丛生”而未被开垦,《商君书·徕民》中描述为“山林川泽之民甚众,而无田宅者,不可胜数”。为改变这一现状,《商君书》推出“垦荒激励法”:一是对开垦荒地的百姓免除三年赋税,“利其田宅,复之三世”(《商君书·徕民》),即不仅给予荒地的使用权,还免除三代人的赋税;二是允许百姓“自占垦荒”,百姓可向官府申请开垦指定区域的荒地,开垦后只需到官府登记田界(即“定阡陌”),即可获得该土地的占有权,且荒地的授田面积不受“标准亩数”限制,开垦多少就可占有多少;三是惩罚“不垦荒者”,《商君书·垦令》中规定“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五民者不生于境内,则草必垦矣”,即通过重刑打击“游手好闲、不事农耕”的人,迫使他们投身垦荒。
为确保“垦荒法”落地,秦国还设立了“垦荒督官”,负责巡查各地的垦荒进度,对垦荒成效显着的官吏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垦荒任务的官吏处以惩罚。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记载了一名叫“喜”的官吏的工作日志,其中提到“三月,督垦上田三顷,中田五顷,下田二顷,皆定阡陌,上吏”,即“喜”在三月督促百姓开垦了上田3顷、中田5顷、下田2顷,并完成了田界划定,向朝廷上报——这一细节证明,秦国的垦荒并非百姓自发行为,而是在官府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的法律实践。通过“垦荒激励法”,秦国在短短数十年内开垦了数百万亩荒地,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后,秦国“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而“家给人足”的背后,正是“开阡陌”带来的土地总量扩张与耕种效率提升。
三、“耕—战—爵—田”闭环:《商君书》如何用土地立法绑定国家利益?
《商君书》的土地立法,最精妙之处并非“废井田、开阡陌”本身,而是将土地与“赋税、军功、人口”通过法律编织成一个闭环——“耕”(耕种土地)产生粮食,粮食可“纳赋税”(支撑国家财政)或“换官爵”;“战”(参军作战)获得军功,军功可直接“换土地”或“升爵位”;“爵”(官爵)又可带来更多土地与赋税减免,反过来激励百姓更积极地“耕”与“战”。这个闭环让秦国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个百姓,都成为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源,最终形成“百姓为土地而耕,为土地而战;国家因土地而强,因土地而胜”的良性循环。
这个闭环的第一个关键节点,是“以田定赋”,用法律将土地产出与国家赋税绑定,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商君书》废除了井田制下“公田产出全归领主”的赋税模式,改为“百姓按土地面积缴纳实物税”,即“粟米之征”。具体标准为:无论上田、中田、下田,均按“每亩缴纳粟米三斗”(秦国度量衡,1斗约合现代2升)的标准征收,若遇灾年(如旱灾、水灾),可按灾情轻重减免赋税,“上凶三之二,中凶二之一,下凶三之一,岁凶不入”(《商君书·垦令》)。为确保赋税足额征收,秦国还实行“户籍与土地绑定”的制度:百姓需在官府登记“户籍”,注明家庭人口、劳动力数量与授田面积,官府则根据户籍记录的土地面积核算应缴赋税数额,形成“户籍—土地—赋税”的对应关系,避免百姓隐瞒土地、逃避缴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中明确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意为百姓无论所受土地是否开垦,每顷土地都需缴纳刍(饲料)三石、稿(禾秆)二石,这一“按顷征收”的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土地面积与赋税额度”的绑定,确保国家能从每一寸土地上获得稳定收入。
为防止官吏在赋税征收中徇私舞弊,《商君书》还配套了“赋税监督法”:一是“明码标价”,官府需在县城门口张贴赋税征收标准,包括每亩粟米、刍稿的缴纳数量,以及灾年减免比例,让百姓一目了然,避免官吏私自加征;二是“双向记账”,百姓缴纳赋税时,官府需出具“完税凭证”(竹简刻写,注明缴纳人、土地面积、赋税数量),同时在官府的“赋税账簿”上登记相同信息,形成“凭证与账簿”的相互核对;三是“年终审计”,每年年末,各郡县需将本地的土地数量、户籍人数、赋税总额上报中央,中央派“监御史”核查,若发现账簿与实际不符,相关官吏将被处以“赀刑”(罚款)或“废刑”(罢免官职)。这种“透明化、可追溯”的赋税制度,让秦国的财政收入告别了井田制下“领主截留、数额不明”的混乱状态,为国家积累了充足的粮食与物资——据《战国策·秦策一》记载,商鞅变法后,秦国“积粟如丘山”,这为后续秦国东出函谷、兼并六国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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