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商君书》还通过“禁粮贸”限制粮食的商业流通,规定“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商人不得收购粮食,农户不得出售粮食。这一规定看似严苛,实则有深层考量:农户若能出售粮食,便会倾向于“多种粮、多卖钱”,甚至为了追求产量而忽视土地肥力的养护,导致土地“越种越薄”;而商人若能收购粮食,便会在丰年低价囤粮、灾年高价抛售,加剧粮食分配的不公。禁止粮贸后,农户只能“种粮自用+缴纳赋税”,粮食的“商品属性”被弱化,“生存属性”被强化,农户也会更注重土地的长期养护,而非短期的粮食售卖;同时,国家通过“廪官”将征收的粮食储备起来,遇到灾年时平价发放给农户,避免商人趁机牟利。
(三)社会待遇层面:“限爵+重役”双重打压,降低商人地位
西周以来,商人虽能积累财富,但社会地位始终低于士、农、工,被视为“四民之末”。《商君书》则通过法律进一步固化这一等级秩序,让商人即便拥有财富,也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与权益,彻底断绝农户“以商求贵”的想法。
其一,“商人不得入仕”。秦国明确规定,商人及其子弟无论财富多少,都不得担任官吏,也不得进入官府开办的“学室”学习(学室是培养官吏的机构)。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记载:“工商之子,不得为吏,不得入仕。”而农户子弟若能“耕织有功”或“立有军功”,不仅能进入学室学习,还能担任郡县小吏——这种“仕进通道”的差异,让农户清楚地知道,只有扎根土地,才能为子女谋求长远发展,而经商只能获得短期财富,无法改变家族命运。
其二,“商人重役”。秦国实行“徭役征发优先级”制度,将百姓分为“农、工、商”三类,徭役征发时优先征发商人,其次是工匠,最后是农户;且商人的服役期限比农户长30%,农户服役一年,商人需服役一年零四个月。睡虎地秦简《徭律》中记载了一则案例:某县需征发200人修建河渠,县吏按“商三家出一人,工五家出一人,农十家出一人”的比例征发,最终征发商人67人、工匠40人、农户93人,商人的人均服役负担是农户的3倍。更甚者,若国家爆发战争,商人需优先服“戍役”(边境守卫),且不得用财物赎免,而农户若缴纳足够的粮食,可赎免一半戍役期限——这种“义务不对等”的制度,让商人的生活充满不确定性,而农户只需按时耕种、缴纳赋税,就能享受更稳定的生活,进一步强化了“务农优于经商”的选择。
二、“奖农”之策:用法律让耕种土地“有利可图”
《商君书》深知,“抑商”只是手段,“奖农”才是目的——若仅靠压制商业让百姓务农,而不给予农户实际利益,土地立法终将沦为“强令”,无法长久推行。因此,《商君书》围绕“土地耕种”设计了一套多层次的奖励体系:从“直接物质奖励”到“赋税减免”,再到“社会地位提升”,让农户能从耕种土地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形成“耕多则利多、耕优则爵高”的激励机制,彻底激活百姓的农耕积极性。
(一)直接奖励:“耕织有功者免役赐田”,看得见的实惠
《商君书·垦令》中提出:“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里的“本业”即农耕与纺织,“致粟帛多”并非模糊的“产量高”,而是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根据睡虎地秦简《田律》记载,秦国对“耕织有功”的认定标准是“丁男年收粟百石、丁女年织帛十匹”,达到这一标准的农户,可享受“复其身”(免除本人一年徭役)的奖励;若连续三年达到标准,可额外获得“赐田五十小亩、宅五亩”;若连续五年达到标准,可将奖励范围扩大到“复其家”(免除全家一年徭役)。
这种“量化奖励”让农户有清晰的奋斗目标——丁男知道只要每年收获100石粮食(约合现代2000升),就能免除徭役,还能获得额外土地;丁女知道只要每年织出10匹帛(每匹帛长4丈、宽2尺),就能为家庭争取更多福利。而“举以为收孥”的惩罚则形成鲜明对比:若农户因懒惰导致年收粟不足50石,或因投身商业而荒废土地,全家将被收为“官奴婢”,男奴服劳役、女奴做纺织,失去人身自由。一奖一罚之间,农户自然会选择“勤耕织、避懒惰”,主动将精力投入土地。
考古发现的秦国“户籍简”中,有一份记载某农户“丁男二,年收粟二百一十石;丁女一,年织帛十二匹”,简末标注“复二身,赐田百小亩”,正是“耕织有功”奖励的实际记录;而在另一份“刑徒简”中,记载了某农户“丁男一,弃田经商,年收粟三十石”,最终被“收孥为奴”——这些竹简印证了《商君书》“奖农罚惰”制度的严格执行,也解释了为何商鞅变法后,秦国农户“早出晚归,不敢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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