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田”之惩: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
《商君书》推行“授田制”的核心目标是“地尽其力”,若农户获得土地后“荒废不耕”(“废田”),则违背了土地立法的初衷,也浪费了国家稀缺的土地资源。因此,秦国对“废田”设定了针对性刑罚,从“警告”到“收回土地”,再到“强制劳役”,层层递进。
法律规定:农户若授田后一年内,土地垦殖率低于60%(即十亩土地中超过四亩未耕种),需接受“警告”,并由官吏监督其在三个月内补种;若三个月后垦殖率仍未达标,则收回未耕种的土地,并罚缴“铜十锊”;若农户因“弃农经商”或“懒惰”导致土地荒废超过两年,或故意破坏土地(如烧毁农田、挖掘田界),则被视为“弃农罪”,判处“刑为城旦”四年,土地全部收归国家,且终身不得再获得授田。
考古发现的秦国“田籍简”中,有一份记载:农户丁获得授田百小亩,一年后核查发现,仅耕种了四十亩,垦殖率40%,低于60%的标准。县吏先对丁发出“警告”,限其三个月内补种;三个月后复查,丁仍未补种,最终被“收回六十亩土地,罚铜十锊”。这一案例表明,秦国对“废田”的惩罚并非“一刀切”,而是先“督促整改”,再“严惩不怠”,既体现了刑罚的威慑力,也兼顾了农户可能因“天灾、疾病”导致的耕种困难,更符合“激活土地效能”的立法初衷。
二、基层管控:以“什伍连坐”织密土地管理的“网络”
仅靠严刑峻法不足以覆盖所有土地管理场景——秦国疆域广阔,农户分散居住,若仅依赖中央或郡县官吏巡查,难免出现“监管盲区”。因此,《商君书》借鉴了秦国传统的“什伍制”,将其改造为“土地管理基层组织”,通过“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编制,让土地管理渗透到每一个村落、每一户农户,形成“自上而下、全面覆盖”的管控网络。
(一)什伍组织:土地管理的“最小单元”
秦国将全国农户按“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划分,每伍设“伍老”,每什设“什长”,均由“耕织有功”或“有爵位”的农户担任(如“公士”爵农户可任伍老,“上造”爵农户可任什长),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土地管理事务。伍老、什长虽无官吏编制,但拥有“土地核查权”“政策传达权”“违规举报权”,是连接郡县官吏与普通农户的“桥梁”。
具体而言,伍老的职责包括:每月核查辖区内农户的土地耕种情况,记录“已耕面积、未耕面积、作物种类”,上报给什长;传达郡县发布的土地政策(如赋税调整、垦荒奖励);发现农户“匿田”“逃赋”“废田”等行为,需在三日内上报什长,若隐瞒不报,伍老将被“罚铜五锊”。什长的职责则更为核心:每季度汇总辖区内的土地信息,绘制“土地分布图”(标注每块土地的占有者、肥力等级、赋税标准),上报给郡县“田官”;组织农户参与“土地边界核查”(每年春季、秋季各一次),协调解决邻里间的田界纠纷;监督伍老履职,若辖区内出现三起以上伍老隐瞒不报的土地违法案件,什长将被“罚铜二十锊”,并罢免职务。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保存了一份什长的“工作记录”,记载:“三月,辖区十家,授田共千小亩,已耕九百五十亩,垦殖率95%;上报农户甲‘盗徙封’一案,已交县吏处理;传达‘垦荒免赋’政策,三家农户申请垦荒。”这份记录清晰展现了什长在土地管理中的日常工作,也印证了“什伍组织”已成为土地立法执行的“最小单元”——通过将土地管理责任落实到“家门口”,秦国实现了对分散农户的有效管控。
(二)连坐制度:土地管理的“监督枷锁”
《商君书》认为,“一人为非,邻里连坐”是杜绝土地违法行为的“最佳手段”——若邻里间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则农户不敢轻易违法,土地秩序也能长期稳定。因此,秦国在什伍组织的基础上,推行“土地管理连坐制”,将农户的“土地行为”与邻里的“利益”深度绑定。
连坐制的核心规则包括:若伍内有农户犯“盗徙封”罪,除涉案农户受罚外,其余四家各需“罚铜二锊”;若犯“匿田”“逃赋”罪,其余四家各需“罚铜一锊”;若犯“废田”罪,其余四家需共同帮助涉案农户补种土地,直至垦殖率达标,期间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由四家均摊。若什内有超过两家农户犯土地重罪(如“私自买卖土地”“欺君逃赋”),则什内其余八家各需“罚铜五锊”,什长被“赀一盾”(罚款一面盾牌,价值相当于什长两个月俸禄)。
更关键的是,连坐制还规定了“举报免责”条款:若邻里在农户实施土地违法行为前举报,或在案发后三日内主动举报,可免除连坐责任;若举报线索帮助官吏破获“团伙性土地违法”(如多名农户联合隐瞒土地),举报人还可获得“奖励铜十锊”,或优先获得“垦荒资格”(可优先申请开垦荒地)。这种“惩罚与奖励并重”的连坐制,让邻里从“被动连坐”变为“主动监督”——农户不仅要管好自己的土地,还要关注邻里的土地行为,否则将面临无妄之灾;而举报违法行为,既能免责,还能获得实际利益,自然成为多数农户的选择。
本小章还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