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爵位的提升,受田数量呈阶梯式增长,且增长幅度与爵位等级相匹配。睡虎地秦简《军爵律》竹简编号[82]明确记载:“上造(二级爵),受田二顷;簪袅(三级爵),受田三顷;不更(四级爵),受田四顷;大夫(五级爵),受田五顷……”这种“一级一顷”的递增模式,在爵位晋升初期尤为明显。而到了高阶爵位,受田方式与数量则发生了变化——从“直接受田”转为“食邑”。例如,第十九级“关内侯”可获“食邑三百户”,即享有三百户人家的赋税收益;最高级的“彻侯”(汉代避汉武帝刘彻讳,改称“列侯”)则可获“食邑万户”,不仅拥有万户百姓的赋税支配权,还对封地内的土地享有实际控制权,其权益远超普通爵位。
值得注意的是,秦国对“军功”的界定并非仅局限于“斩获首级”,还包括集体战功与特殊贡献。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记载:“战及死事者,子毋遗类,令皆袭爵,及食田宅。”即士兵在战斗中阵亡(“死事”),其子孙可全额继承其爵位与田宅;若士兵在攻城战中率先登上城墙(“先登”),或在突围战中带队冲破敌阵(“陷阵”),即便未斩获足够首级,也可按“特殊军功”晋升爵位、授予土地。例如,《商君书·境内》规定:“陷队之士,知疾斗,不避死伤,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这里的“陷队之士”即敢死队,只要全队斩获五颗首级,每名队员均可获爵一级、受田一顷,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集体军功的认可。
为了确保“爵级与田亩”对应关系的刚性,秦国法律还对授田资格做了严格界定。睡虎地秦简《军爵律》竹简编号[83]补充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这句话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功及后代”,即便士兵在军功审批完成但尚未正式受爵时战死,只要军功核验属实,其后代仍可继承相应的爵位与田亩,这一规定极大地消除了士兵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在战场上敢于冲锋陷阵;二是“罪及权益”,若士兵或其后代因犯罪被判处“耐迁”(即剃去鬓发并流放,是秦代中等程度的刑罚),则会被剥夺获爵受田的资格,已受之田也会被政府收回。这种“功赏罪罚”的绑定,进一步强化了爵位与田亩的严肃性,确保资格认定的公平公正。
此外,秦国法律还对“非军功获爵受田”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禁止。《商君书·垦令》明确提出“无得为罪人请爵禄,无得任人以官”,即任何人不得为罪犯请求爵位与俸禄,不得凭借关系为他人谋取官职与土地。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更是将“毋擅予爵,毋擅夺爵”作为官吏的核心职责之一,若官吏违反规定,为无军功者授予爵位与土地,将被判处“赀二甲”(缴纳两副铠甲的罚金)乃至“耐为隶臣”(剃发服劳役)的重刑。这一系列规定,从资格准入到违规惩罚,全方位确保了“军功是授田唯一依据”的原则不被破坏,为后续权属确认与执行监督奠定了基础。
(二)土地权属的法律确认:从“受田”到“永业”
明确了军功与田亩的等级对应关系后,土地权益的稳定性便成为激发士兵长期动力的关键。秦国的“军功授田”并非临时性的战场赏赐,而是通过法律赋予受田者长期稳定的土地权益,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化为私有“永业田”。这种权属设计的核心目的,是让士兵在获得土地后,能够安心耕种、积累财富,同时将自身利益与国家稳定深度绑定——士兵成为土地的实际掌控者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田产,会更加坚定地为国家作战;而土地的长期耕种也能提升农业产量,为国家提供充足的粮食储备,形成“耕战一体”的良性循环。
要理解秦国军功授田的权属性质,首先需厘清“受田”与“私有”的关系。在商鞅变法初期,秦国的土地名义上仍归国家所有,受田者获得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一点可从睡虎地秦简《田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受田者,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这里的“刍稿”指的是饲料与秸秆,是秦国赋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明确要求受田者按受田面积缴纳刍稿,无论土地是否开垦耕种,都必须足额缴纳。这一规定看似严苛,实则是对受田者权属的法律确认——只有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才需履行纳税义务;若未获国家法定授田,则无需承担此项赋税。从这一角度而言,“缴纳刍稿”既是受田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让权属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标识。
随着时间的推移,秦国军功授田的权属逐渐向“私有化”过渡,形成了“准私有财产”的性质。这种转变的关键标志,是土地的“可继承性”与“可流转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其内容多承袭秦制)记载:“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即军功爵者去世后,其后代可优先选择继承其所受之田,若后代不止一人,则按“嫡长子优先,余子依次分配”的原则划分土地;只有当军功爵者无后代,或后代因犯罪被剥夺爵位时,政府才会收回土地,重新分配给其他有军功者。这种“优先继承”的规定,让土地权益突破了受田者本人的生命周期,实现了“军功惠及子孙”的价值延伸,极大地激发了士兵的长期作战动力。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