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奏谳书》(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中收录了一桩秦代“簪袅诉县廷授田不足”的判例,该案发生于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虽属秦末案例,但完全遵循秦国司法程序。当事人为某县簪袅(三级爵)戊,按律应受田3顷,县廷实际划拨2.2顷,差额0.8顷,戊多次向县廷申诉无果后,直接赴郡廷起诉。
案卷记录显示,郡廷审理此案时采取了“三级核验”机制:首先,由郡廷派“都官”(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与县廷“田官”共同组成丈量组,携带“步尺”(丈量工具)赴戊的受田所在地,依据“方田法”(秦国土地丈量标准,1步=6尺,1亩=240平方步,1顷=100亩)进行实地丈量,确认实际受田面积为2.2顷,与戊的诉求一致,且所授田地中有0.3顷为“恶田”(土质贫瘠、易旱涝),不符合“优先授优田”的规定;其次,核验县廷的“田籍”与“授田文书”,发现县廷因“本地田亩紧张,将部分恶田充抵授田额度”,且未在授田文书中注明土地质量等级,属于“违规授田”;最后,传召县廷田官负责人己问话,己承认“因近期军功授田需求激增,优质田亩不足,遂以恶田充数,未按律上报郡廷”。
最终,郡廷依据《军爵律》“授田不足者,限期补足;以恶田充优田者,更换优质田并罚官吏赀二甲”的条款,作出判决:1. 县廷需在1个月内为戊补足0.8顷优质田,将原0.3顷恶田更换为等量优田;2. 对田官负责人己处以“赀二甲”(罚缴两副铠甲)的处罚;3. 责令县廷对近3年所有军功授田案例进行复核,发现类似问题立即整改。为确保判决执行,郡廷还指令“乡官”与“里典”(基层官吏)负责监督田亩划拨过程,并要求在完成后3日内将“新田籍”上报郡廷备案。
里耶秦简编号8-1103的简牍则记录了一桩“土地质量争议”案。当事人为公士庚,受田1顷后发现其中0.2顷田地“无水源灌溉,无法耕作”,向县廷申请更换。县廷受理后,先由田官对该地块进行“土质与水利核验”,确认“该田为‘旱田’,无天然水源,且无法引渠灌溉,不符合授田标准”;随后查阅“授田档案”,发现县廷在划拨时未标注“旱田”属性,属于“履职疏漏”。最终判决“县廷为庚更换0.2顷有水灌溉的良田,原旱田收归县廷公田,对负责授田划拨的小吏处以‘赀一甲’的处罚”。
这类案例反映出秦国对军功授田“数量足额、质量达标”的双重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实地丈量+档案核验+官吏问责”的流程,为军功爵者的土地权益提供了刚性救济。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中不仅要求补足田亩、更换优质土地,还会对失职官吏进行处罚,这种“对事处理与对人问责”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遏制了基层官吏在授田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确保了军功授田制度在执行层面的公正性。
三、授田侵夺纠纷案:刑律惩戒与权益恢复的双重保障
军功爵者的授田一旦登记入籍,便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侵夺、盗窃、买卖军功授田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刑律制裁。秦国司法实践中,这类“授田侵夺案”主要包括“平民侵夺军功田”“官吏违规侵占军功田”“军功爵者之间的田界纠纷”三类,司法裁判的核心原则是“全额返还侵夺田亩+从重处罚侵夺者”,以彰显对军功授田的特殊保护。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通过“律文注解+案例举例”的形式,记录了多桩“平民侵夺军功田”的司法处理方式。其中一例为:“士五(伍)乙盗耕公士丙的军功田3亩,如何论处?答曰:按‘盗田律’,盗耕军功田者,亩笞五十,过亩加一等,罪止耐为隶臣。乙盗耕3亩,笞一百五十,返还田亩并赔偿当季收成。”这一案例明确了“盗耕军功田”的量刑标准——相较于普通盗耕田“亩笞三十”的处罚,军功田的盗耕处罚幅度提升近一倍,体现了“军功田优于普通私田”的法律保护层级。
里耶秦简编号9-2288的简牍,记录了秦王政二十二年(公元前225年)某县“小吏侵夺上造军功田”的案件。当事人为上造辛,其受田2顷中的0.5顷,被本县负责田亩登记的小吏壬“以划错田界为由”侵占,用于自家耕作。辛多次向县廷申诉,壬凭借职权压制,辛遂通过“上计”(地方向中央汇报政绩的渠道)向郡廷举报。郡廷立即派“监御史”(中央监察官员)赴县调查,通过核对辛的“田籍”“军功爵证”与壬的“私田登记”,确认壬“故意挪动田界石,侵占军功田0.5顷”,且“多次收受辛的申诉材料却拒不处理”,属“渎职侵夺”。
依据《军爵律》“官吏侵夺军功爵者田宅,罪加一等,罢官流放”及《置吏律》“渎职压制申诉者,赀二甲并夺官”的条款,郡廷作出判决:1. 壬立即返还0.5顷军功田给辛,赔偿辛两年的田亩收成(共计粟20石);2. 罢免壬的官职,流放至边郡戍边;3. 对县廷负责监督官吏的“丞”处以“赀一甲”的处罚,理由是“监管不力,纵容下属侵夺军功田”。为防止壬转移财产,郡廷还同步下达“封守令”,查封了壬的私田与宅舍,待其履行赔偿义务后才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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