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一是推进确权登记全覆盖,重点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承包地等领域的确权遗留问题。可借鉴唐代“手实自报+基层核查”的模式,结合现代测绘技术,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勘测,明确每一块土地的权属主体、面积、四至及用途,建立“图、表、册”三位一体的权属档案,确保土地产权“一物一权、权界清晰”;对城市老旧小区,应加快推进不动产首次登记与变更登记,明确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产权边界,化解历史遗留的登记难题。二是细化登记内容,在登记中明确土地的用途、性质、权利限制(如抵押、查封)等信息,如同唐代手实中记载土质等级与赋税标准一般,使产权信息更加全面、精准。例如,在农村土地登记中,可增加土地流转情况、承包期限、地力等级等信息;在城市不动产登记中,明确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物业服务用房的权利边界等,为产权交易与纠纷解决提供完整依据。三是强化登记审核监督,建立“基层核查—部门审核—上级复核”的多级核验机制,引入第三方测绘机构参与权属核查,防范虚假登记、错误登记等问题;同时,建立登记信息交叉验证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税务、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数据共享,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与权威性。四是完善权属凭证管理,推广电子不动产权证书,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属凭证查询系统,实现产权信息“一网通查”,提升产权信息的透明度与便捷性。可借鉴唐代“田契+公验”的双重凭证模式,将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并行,同时建立凭证防伪溯源机制,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权属凭证的不可篡改,让权利人能够快速核实产权状况,为纠纷预防与解决提供坚实支撑。
清晰的产权边界不仅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还能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唐代的实践证明,只有让权利人对产权边界有明确认知,让交易双方能够便捷核实产权信息,才能形成稳定的产权预期,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这一智慧对当代产权保护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城市更新等领域,明确的产权边界更是推动改革顺利推进、保障各方权益的核心前提。
(二)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实现多元价值的统一
唐代土地所有权界定中“国家管控与私人权益平衡”的实践,为当代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启示:产权保护既要维护私人合法权益,又不能忽视公共利益,需在二者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实现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唐代通过“官田优于私田”的量刑差异与“有限处分”的交易规则,兼顾了国家利益与私人权益,虽带有等级社会的历史局限,但其“兼顾多元利益”的治理思路值得借鉴。当代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冲突日益凸显,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收、环境保护中的产权限制、城市更新中的拆迁安置等场景,如何平衡二者关系,避免“公共利益滥用”或“私人权益过度扩张”,成为产权保护的重要课题。例如,部分地区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公共利益泛化”倾向,将商业开发项目纳入公益征收范围,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反之,也有少数权利人以“产权保护”为由,阻碍防洪、交通等重大公益项目建设,影响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借鉴唐代智慧,当代应建立“公共利益法定化、私人权益保障化、利益平衡机制化”的制度体系,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
其一,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与范围,通过立法列举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如国防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环境保护等,同时设立“负面清单”,明确商业开发等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严禁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权力侵害私人产权。可借鉴唐代“官田保护优先”的立法逻辑,但摒弃等级色彩,将“公共利益优先”限定在法定范围与法定程序内,确保公共利益的认定具有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其二,完善公益征收、征用的程序与补偿机制,如同唐代“有限处分”的交易规则一般,为公共利益对私人产权的限制设定严格的程序要件。例如,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告—听证—评估—补偿”的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补偿标准应遵循“公平合理、足额及时”的原则,不仅包括土地本身的价值补偿,还应涵盖搬迁安置、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综合补偿,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唐代对“徙宽乡卖口分田”的农户,会在新居住地重新分配土地,这种“权责对等”的补偿逻辑,对当代公益征收补偿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其三,建立利益冲突协调机制,对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冲突,通过听证、调解、仲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寻求共赢方案,避免“非此即彼”的极端化处理。例如,在环境保护与产权利用的冲突中,可采用“生态补偿”“碳汇交易”等创新模式,既保障生态保护这一公共利益,又通过经济补偿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可推行“留改拆并举”模式,尊重居民的产权意愿,通过协商确定改造方案与补偿标准,实现城市发展与私人权益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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