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传递是里胥最基础的工作。唐代基层文书流转频繁,县司下达的制书、敕牒、符告,乡级转发的核查指令、催缴文书,均需通过里胥传递给里正;而里正编制的户籍草册、土地帐、赋税缴纳簿等,也需由里胥送达乡佐处。为确保文书传递的及时性,唐代对里胥的传递时限有明确规定,根据《唐律疏议·职制律》卷九(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7页)“稽缓制书官文书”条:“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里胥若延误文书传递,将与里正共同承担责任。吐鲁番文书64TAM29《唐仪凤三年某县符告》中,明确标注“里胥陈元于七月三日收到,七月四日送达里正张安”,这种时间记录既体现了文书传递的规范流程,也反映了里胥在信息流转中的关键作用。
事务执行是里胥的核心职责。在徭役征派中,里胥需根据里正制定的征派名单,逐户通知农户集合时间、服役地点与任务要求,并负责清点人数、带队前往服役地点;若农户逃避徭役,里胥需配合里正进行劝导,必要时上报县司处理。敦煌文书P.3569《唐大足元年某乡徭役征派牒》中记载:“里胥李万通奉里正之命,通知丁男王才等十人,于本月十五日赴县城修堤,逾期不到者按律追责”,清晰展现了里胥在徭役执行中的具体工作。在土地分配与核查中,里胥需协助里正丈量土地、设立田界标记、记录耕种情况,尤其是在偏远村落的土地核查中,里胥往往承担着实地勘测的主要工作,确保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催缴督办是里胥的重要职责补充。在赋税征收中,里胥需协助里正督促农户按时缴纳租庸调,对欠缴农户进行上门催缴,并记录欠缴原因(如自然灾害、家庭贫困等)反馈给里正,为后续申请赋税减免或强制执行提供依据。《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73页)“输课税违期”条规定:“诸输课税之物,违期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里胥的催缴工作直接关系到赋税征收的时效性,若因催缴不力导致大面积欠缴,里胥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在户籍变动登记、流动人口管理等事务中,里胥也需协助里正进行入户核实、信息采集,确保基层政务的全面覆盖。
(三)邻长与保长:邻里事务的一线管理者与协同者
邻长与保长作为乡里治理的“神经末梢”,职责聚焦于“邻里层面的信息收集与事务协同”,是连接乡官群体与普通民众的桥梁。唐代邻保制度以“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为基准(玄宗以后部分地区调整为“五家为邻,十家为保”,本文以《通典》所载前期制度为核心分析对象),《通典·食货七》(中华书局1988年点校本,第197页)明确:“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邻长、保长由邻里推举、里正认可,多为品行端正、熟悉民情的本地农户,其职责兼具行政执行与邻里互助双重属性。
信息收集与上报是邻长、保长的核心职责。在户籍管理中,邻长需及时掌握本邻农户的人口变动情况(如新生儿出生、人口死亡、婚嫁迁移等),并在三日内告知里胥或里正,确保户籍信息的动态更新。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二(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1页)“脱漏户口增减年状”条规定,若邻长发现农户存在脱漏户口、虚报年龄等情况而未上报,将被笞三十,“诸脱漏户口者,家长徒三年,邻保不觉者,笞三十”。在土地管理中,保长需监督本保农户的土地耕种情况,及时上报田界纠纷、擅自开垦荒地、盗卖口分田等违规行为,成为土地核查的“一线观察员”。吐鲁番文书60TAM335《唐贞观年间某乡邻保上报文书》中,就有保长张三“上报本保农户李四盗卖口分田三亩”的记录,为里正与乡佐的调查处理提供了重要线索。
治安维护与邻里互助是邻保长的重要职责。在治安管理中,邻保长需组织邻里开展夜间巡逻,防范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唐律疏议·贼盗律》卷十八(刘俊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45页)“邻里被强盗不救助”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若邻里遭遇强盗,邻保长需组织民众合力救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在邻里纠纷调解中,邻保长需主动介入小额财产纠纷、邻里口角等轻微矛盾,以“和为贵”为原则进行劝导化解,避免矛盾升级;若调解无效,再上报里政处理。这种基层调解既减少了里正的事务压力,又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此外,在自然灾害、农户家有红白喜事等场景中,邻保长需组织邻里互助,体现了唐代乡里治理的“仁政”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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