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本结构看,《南赣乡约》构建了“唤醒良知—规范行为—社群共治”的完整链条,每一个环节都紧扣心学理念:
(一)良知唤醒层:从“认知”到“觉悟”的引导
乡约第一条即规定:“每月朔望,集于会所,焚香读约,讲解礼义。”这里的“讲解礼义”并非单纯解读条文,而是结合心学阐释“何为良知”“如何存养良知”。
王阳明亲自拟定了讲解提纲,要求讲解者从“日用常行”入手,比如:“尔等每日晨起,先问自己:今日是否孝顺父母?是否尊敬兄长?若未做到,便是良知被私欲遮蔽,当即刻反省改正。”
为了强化唤醒效果,乡约还规定“讲解之时,许众人提问,有疑即问,有惑即解”。王阳明在赣州亲自参与过多次讲解,据《王文成公全书》记载,某次讲解“良知”时,有乡民问:“我是个粗人,不懂什么是天理良知,如何才能做到?”
王阳明回答:“你不用管什么天理良知,只需问自己:看见老人跌倒,你想不想扶?看见孩子挨饿,你心不心疼?想扶、心疼,就是你的良知,照着做就是致良知。”用这种通俗易懂的方式,将抽象的心学理念转化为百姓可感知、可践行的日常准则。
(二)行为规范层:从“良知”到“行动”的转化
乡约的第二条至第十条,针对南赣的具体问题,明确规定了百姓的行为准则,涵盖家庭伦理、邻里关系、社会秩序等各个方面:
- 禁止“强凌弱、众暴寡、富欺贫、奸猾欺诈”,因为这些行为违背了“恻隐之心、羞恶之心”的良知;
- 禁止“搬弄是非、唆使诉讼”,因为“邻里相争,伤和气,昧良知”;
- 禁止“拖欠钱粮、逃避差役”,因为“君民一体,纳税服役,是本分,亦是良知”;
- 甚至细化到“不许赌博酗酒、不许游手好闲”,因为“沉迷赌博,荒废家业,是愧对父母妻儿,遮蔽良知”。
这些条款看似是外在约束,实则是“良知”在具体事务中的体现。王阳明在乡约跋文中写道:“吾所列之约,非强尔等为之,乃尔等良知本有之则。违约,即违尔心;守约,即顺尔性。”
例如,乡约禁止“富欺贫”,并非单纯维护社会公平,而是引导富人反思:“你若欺凌穷人,夜半扪心自问,是否心安?若不安,便是良知在提醒你,当止此恶行。”
(三)社群共治层:从“个体”到“群体”的共振
乡约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设立了“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知约”等职务,构建了社群共治的组织架构。这些职务的选拔标准不是财富、地位,而是“德望素着、能服众人、深知良知之理”;
其职责也不仅是执行乡约,更是“启迪良知”的导师。例如,约正的核心职责是“劝善惩恶,启迪良知”:每月聚会时,约正需先总结本月众人的行为,对善行者予以表彰,对有过者进行规劝;
规劝时必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良知”,而非简单批评。乡约明确规定:“劝诫有过者,必先问其缘由,若因穷困所迫,众人当相助;若因愚昧无知,当耐心讲解;若因私欲遮蔽,当使其自省。”
约史则负责记录“善恶簿”,但记录的目的不是“秋后算账”,而是“让众人看清自己的良知轨迹”。乡约规定:“善恶簿需当众宣读,善行者,使其良知更加坚定;有过者,使其知耻而后勇,唤醒沉睡之良知。”
值得注意的是,《南赣乡约》的文本中多次出现“自省”“改过”“自新”等词汇,如“有过者,即宜自新,若自新者,亦宜共力扶持”“改过迁善,皆为致良知”,这正是心学“知行合一”的实践要求——认识到良知是“知”,改正过错、践行善举是“行”,乡约就是要推动乡人在“知”与“行”的统一中实现道德提升。
相较于宋代乡约侧重“外部监督”,《南赣乡约》更强调“内在自省”,这是心学融入乡治的最鲜明体现。
三、乡约的落地实践:从“文本”到“生活”的转化
王阳明深知,乡约若停留在纸面,无异于空谈。他在南赣推行乡约时,创造性地结合了当地的社会结构(宗族聚居、族群杂处),将心学理念融入具体的治理行动中,让乡约真正走进百姓的日常生活:
(一)会所与讲约:良知教化的物理空间与仪式感
王阳明在南赣各乡村、宗族设立“约所”,选址极具深意:优先选择宗族祠堂(客家地区宗族观念浓厚,祠堂是族人的精神中心),其次是村口庙宇(少数民族与底层百姓的信仰场所),若两者皆无,则新建简易房舍,命名为“良知堂”。
约所内的布置也处处体现心学理念:正中悬挂“致良知”匾额,两侧张贴乡约条文与《良知四句教》(“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案上摆放王阳明亲自编着的《训蒙大意示教读刘伯颂等》,供乡人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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