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乡约的惩戒,再也不是宋代那种“罚杯酒、赶出乡约”的轻描淡写,而是和国家刑罚接上了轨:小事乡约管,大事交官府,像爬梯子一样,一步一步来。
乡约的惩戒分三等:最轻的是“口头训诫”,把犯错的人叫到乡约所,当着大伙的面骂一顿;重点的是“罚谷”,让犯错的人交几石谷充作乡约经费;最重的是“革除约籍”,把人赶出乡约,让他在乡里抬不起头。这些都只管那些没触犯律例的小事,比如子弟顶撞父母、邻里拌嘴占小便宜。
道光年间湖南长沙府宁乡县的刘某就挨了这一套。他不光顶撞母亲,还不赡养,族长告诉约正后,约正把他叫到乡约所训了一顿,刘某当面认错,回家照样骂娘。约正又罚他五石谷,他还是不改,甚至动手打了母亲。约正没法子,只能报官,县官按《大清律例·刑律·斗殴》判他杖六十,还逼着他每月给母亲送三斗米,每月宣讲时都得站在台下检讨,直到乡民们说他改好了才算完。
要是犯的事触了律例,乡约就成了官府的“眼睛”和“手”。《大清律例·刑律·人命》写着:“故意杀人的斩立决,过失杀人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乡约、保甲要是知道有命案不报,打八十板子。”乡村里出了命案,约正、值月往往是第一个知道的——他们天天走街串巷,谁家吵嘴、谁家打架都门清。
咸丰年间四川重庆府合川县的王某,因为欠钱和邻居李某打起来,失手把李某打死了,撒腿就想跑。约正听说后,一边让乡民保护现场,一边派人跟着王某,还报了官。王某想躲在亲戚家,亲戚想起乡约讲的“藏杀人犯流三千里”,死活不敢留他。最后王某走投无路,被乡民们捆了送官,按过失杀人判了杖一百、流三千里,约正也因为报官及时,得了县衙的赏钱。
当然,乡约也不能乱来。《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专门定了规矩:“乡约、族长不能随便拷打人,也不能私设牢房;要是敢违规,打一百板子,徒三年。”浙江台州府黄岩县有个乡约,调解田产纠纷时怀疑张某撒谎,把张某关在乡约所里拷打,逼他承认“侵占田产”。张某家人报官后,县官按律打了乡约八十板子,革了他的约正职务,还让他赔张某的医药费,这事后来被当成“乡约越权”的反面例子,在浙江各乡约所讲了好几年。
三、南北差异:江南宗族“带飞”乡约,北方官府“推着”乡约走
清代疆域大,江南和北方的风土差得远,乡约和国法的“绑定”玩法也不一样:江南宗族势力强,玩的是“宗族+乡约+国法”的组合拳;北方宗族弱,走的是“官府牵头、乡约跑腿”的路子,俩地方各有各的门道,却都把礼法融合玩出了花样。
(一)江南地区:宗族带着乡约“混江湖”
江南的苏、松、常、杭、嘉、湖六府,不光富得流油,宗族势力也大得吓人——一个村往往是一个宗族的天下,祠堂比县衙还威风。这里的乡约入律,其实是宗族规约、乡约、国法的“三方合作”。江苏吴县的《吴氏乡约》开篇就喊:“本乡约以《圣谕广训》为纲,以《大清律例》为据,以吴氏宗规为本,仨少一个都不行!”
族里子弟犯了事,先由族长按宗规收拾,收拾不了再找乡约,最后才轮得到官府。吴氏宗族的吴某就栽了:他赌钱欠了一屁股债,偷偷把族里的公有田卖了,族长先把他骂一顿,让他把田赎回来,吴某没钱,族长只好找乡约。乡约调解时,让吴某把自己的私房田卖了抵债,吴某还是不干,乡约直接报官,县官按律判他杖八十,逼着他卖田还族产,最后吴某不光没了田,还在宗族里抬不起头。
江南乡约的执行,靠的是族长和约正“搭伙”:族长管族内的事,约正管族外的事;要是两个宗族闹矛盾,就由双方族长和约正一起调解。乾隆年间吴县张、王两族争祖坟山地,先是族长们带着族规、乡约去谈,约定“以祖坟前三米为界,张族管界内,王族能在界边埋人,不能越界”。后来王族有个小子不守规矩,越界埋了亲人,张族族长找乡约和约着王族族长交涉,王族族长护短,乡约直接报官。县官按《大清律例·户律·田宅》判那小子杖八十,逼着他迁坟,还让王族族长给张族道歉,这事才算完。
江南乡约还会给律例“打补丁”。《大清律例·户律·钱债》只说“私放债每月利息不能超三分,最多还一本一利”,但江南做生意的多,不光借银子,还借粮食、布匹,律例管不过来。乡约就补了规矩:“不管借银子还是借粮食,都得立字据,写清利息、还款日期、抵押物,让约正或族长签字见证;要是无息借钱,可以不立字据,但得告诉值月,记在本子上。”
苏州府昆山县的周某就吃了没立字据的亏。他向乡绅陈某借了二十石粮,约定月息二分,半年还,俩人只告诉了值月,没立字据。半年后周某耍赖不认账,陈某找乡约帮忙,值月拿出登记簿作证,乡约调解不了报官,县官按律让周某连本带利还粮,周某最后只能认栽。这种“律例打底、乡约补漏”的玩法,刚好适配江南的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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