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下达后的日子,对温舒然而言,是一场缓慢而无声的窒息。她没有在十五天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不是不想,而是不能。陈律师在判决后第二天就委婉但明确地告诉她,鉴于对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且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并无明显不当,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甚至可能因为“滥用诉权”而招致更不利的局面。更重要的是,上诉需要预付不菲的费用,而温舒然,连下个月的房租都快要付不起了。
她像一具被抽空了所有水分的植物,蜷缩在那间日益破败的出租屋里,任由判决书上那些冰冷的文字,像藤蔓一样缠绕住她的心脏,一寸寸收紧,让她无法呼吸。“准予离婚”是预料之中的钝痛,“抚养权归原告”是撕心裂肺的凌迟,而“每月可探视两次”……这行字,像黑暗深渊里透出的一丝极其微弱、却带着倒钩的光,既给了她一点虚幻的指望,又随时可能将她拖入更深的绝望。
她不敢去深想“探视”具体意味着什么,只是本能地抓住这最后一点与念泽相连的、法律认可的纽带。哪怕每月只能见两次,哪怕时间很短,哪怕……有很多限制。至少,她还能看到她的儿子,还能知道他好不好。
判决生效后的第一周,她接到了秦舟打来的电话。电话里的声音一如既往地冷静、疏离,不带任何私人感情,仿佛只是在通知一件与己无关的公事。
“温女士,我是秦舟。关于江念泽小朋友的探视权行使细节,江总委托我与你进行协商。明天上午十点,在顾彦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请准时到场。”他甚至没有用疑问句,直接定下了时间地点。
温舒然握着手机,心脏不受控制地加速跳动。终于……要谈探视的具体安排了。她会见到念泽吗?不,秦舟只说“协商细节”。她既期待又恐惧,期待能争取到稍微好一点的条件,恐惧对方会提出怎样苛刻的要求。
第二天,她强迫自己振作一点。找出一件相对干净、颜色柔和的米色毛衣,仔细梳理了枯草般的头发,甚至用所剩无几的一点润肤霜,试图让干裂起皮的脸颊看起来稍微有些生气。镜子里的女人依旧憔悴得可怕,眼里的光早已熄灭,只剩下一种茫然的、近乎乞求的卑微。
她提前半小时就到了顾彦律师事务所所在的那栋高级写字楼下。仰望着高耸入云的玻璃幕墙,阳光反射着冰冷的光泽,她感到一阵眩晕和自惭形秽。这里的一切,都和她此刻破败的生活格格不入。
在接待员的引导下,她来到一间小会议室。房间里只有一张会议桌,几把椅子,布置简洁而冷硬。秦舟已经坐在里面了,面前摊开着几份文件。他今天穿着标准的深色西装,坐姿端正,看到她进来,只是微微颔首,示意她在对面坐下,脸上没有任何表情。
“温女士,请坐。”秦舟的声音平淡无波,“关于江念泽小朋友的探视权行使,江总的原则是,必须在确保孩子心理健康、情绪稳定和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于此,我们拟定了一份《探视权行使细则》,请您过目。”
他从文件袋里抽出一份打印好的A4纸,推到温舒然面前。
温舒然深吸一口气,用微微颤抖的手指拿起了那份《细则》。目光落在那些密密麻麻的条款上,只看了几行,她的脸色就瞬间变得惨白,身体不受控制地开始发抖。
条款写得非常详细,也极其严苛:
“一、探视时间:每月两次,固定为当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上午九点整至十一点整。如遇极端天气(雨、雪、大风等)或孩子身体不适,探视自动取消,不顺延,不补。”
“二、探视地点:指定为XX区中央公园儿童游乐场(东区沙池旁)。不得变更地点,不得带离该指定区域范围。”
“三、预约制度:每次探视需提前至少24小时,由探视方(温舒然)通过指定邮箱(附后)向监护方(江砚辞)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回复后方可进行。未经确认,视为放弃当次探视权利。”
“四、陪同人员:每次探视,必须有一名由监护方(江砚辞)指定的成年陪同人员(现暂定为保姆张姨)在场全程陪同。探视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单独与孩子相处。”
“五、禁止事项:
1. 不得给孩子购买或携带任何零食、饮料、玩具、礼物等物品。
2. 不得询问或与孩子讨论关于监护方(江砚辞)及其家庭成员、家庭生活、财产状况等任何信息。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语言、肢体动作、表情等)向孩子表达对监护方的不满、抱怨或试图离间亲子关系。
4. 不得拍摄孩子照片或视频。
5. 探视时间必须严格控制在两小时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一到,陪同人员有权立即带孩子离开。”
“六、其他:探视方需保证自身情绪稳定,举止得体。如出现情绪失控、言语不当或违反上述任何条款,监护方有权立即终止当次探视,并保留向法院申请进一步限制甚至取消探视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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