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基础田亩,高爵者还可获得附加的土地权益:五大夫及以上爵级者,除自身受田外,还可获得“庶子田”——即由国家分配一定数量的庶子(依附于贵族的农民)为其耕种,庶子所耕种的土地归高爵者所有;彻侯与关内侯可获得“食邑田”,食邑内的土地收成归其支配,且可在食邑内设置官吏,管理土地与人口。这些附加权益同样需要在田亩核定时一并明确,写入核定文书。
在核定过程中,郡级行政官(通常为郡守或其副手)需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减田亩数量。若受田者有多项军功(如在多次战役中均有斩获,累计提升爵级),则按最高爵级对应的田亩数量核定,不进行叠加计算;若士兵在作战中同时获得集体军功与个人军功,以个人军功对应的爵级为准,集体军功仅作为后续晋升的参考依据,不单独参与田亩核定。这种“就高不就低、个人优先”的原则,既保证了核定标准的统一性,又突出了对个人战功的激励。
(二)田亩位置:土地资源的统筹分配
田亩数量确定后,下一步便是核定土地位置,这一过程需兼顾国家土地规划与受田者的实际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秦国用于军功授田的土地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土地,即国家直接控制的“公田”,多分布在关中平原、成都平原等农业发达地区,土壤肥沃、灌溉便利,这类土地优先分配给高爵者(五大夫及以上)与牺牲士兵的家属;二是新拓疆域土地,即通过战争征服的六国土地(如河东郡的原魏国土地、南阳郡的原楚国土地等),这类土地需经过初步开垦与秩序稳定后再进行分配,主要分配给中低爵者(公士至公乘),同时也承担着“移民实边”的功能——通过授田吸引士兵在边疆定居,增强边疆地区的军事与经济实力。
郡级行政官在核定位置时,需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就近分配”,优先将受田者籍贯所在地或部队驻地附近的土地分配给其,方便受田者耕种与管理;若当地国有土地不足,则分配至邻近县的公田或新拓土地。二是“等级适配”,高爵者除获得肥沃土地外,还可优先选择靠近水源、交通便利的地块;中低爵者虽以新拓土地或普通公田为主,但需保证土地质量达标,不得分配无法耕种的贫瘠荒地。三是“集中连片”,同一部队或同一籍贯的受田者,其土地尽量集中分配,形成聚居区域,便于后续的户籍管理与农业生产协作(如共同修建灌溉设施、组织农业生产互助等)。
为确保位置核定的公平性,郡级行政部门会提前编制“郡级土地分配册”,详细标注辖区内可用于授田的土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等信息,供核定过程中查阅;同时,允许受田者对分配的土地位置提出异议,若受田者能证明分配的土地存在质量问题(如土壤贫瘠、易受洪涝灾害等),郡级行政官需重新核定位置,更换符合标准的土地。据里耶秦简记载,某郡曾有公士爵士兵因分配的土地靠近沼泽地,多次提出异议,经郡守亲自核查后,为其更换至邻近的肥沃公田,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位置核定中的灵活性与人性化考量。
(三)核定文书:权益凭证的正式出具
田亩数量与位置确定后,郡级行政官需出具正式的“田亩分配文书”,这是受田者获得土地权益的法定凭证,也是后续土地交付与登记的依据。
田亩分配文书需包含以下核心内容:受田者的姓名、籍贯、军功爵级、军功事迹摘要;核定的田亩数量(含基础田亩与附加权益田亩)、具体位置(精确到县、乡、里及地块编号)、土地质量等级;文书出具的时间、郡级行政官的签字盖章,以及郡府印章。为防止伪造,文书采用一式三份的形式:一份交由受田者本人保管,作为土地交付时的凭证;一份留存郡级行政部门,归入“军功授田档案”;一份上报中央大司农府备案,纳入全国土地管理体系。
文书出具后,需在3日内送达受田者本人或其家属,并由接收人签字画押,确认无异议。若因文书填写错误导致田亩数量或位置与核定结果不符,需由郡级行政官重新出具文书,并追究文书撰写者的责任(通常为罚俸或降职);若发现文书存在伪造痕迹,将按“盗卖公田”治罪,伪造者与使用者均会被处以重刑(如腰斩、流放),确保文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田亩核定环节的完成,标志着受田者的土地权益从法律层面得到确认,接下来便是通过土地交付与登记,将纸面权益转化为实际的土地控制权。这一环节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军功授田制度的公信力——据秦简记载,秦国因田亩核定错误引发的纠纷不足1%,远低于同时期六国的土地分配纠纷率,这得益于法定标准的明确与郡级行政官的严格执行。
四、土地交付:权益落地的实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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