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约组织的制度化重构
传统乡约的组织架构较为松散,多依托乡绅威望与宗族势力运作,缺乏固定的章程与权责划分,存在“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弊端。清末新政期间,各地开始对乡约组织进行制度化重构,使其具备近代社会组织的特征,提升治理的稳定性与规范性。
湖北武昌府制定《乡约局章程》,对乡约组织的架构、权责、运作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乡约局设总办1人(由地方官委派)、会办2人(由乡绅选举产生),下设教化股、实业股、治安股、调解股,各股设董事若干,分别负责对应事务。各职位的职责、任期、选举方式均以章程形式固定,如总办任期2年,会办任期1年,董事由乡民推荐、议事会选举产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优秀者可连任,考核不合格者则被罢免。章程还明确了乡约局的经费来源与管理方式,规定经费由自治公所拨款、乡绅捐赠、乡民自愿摊派构成,设立专门的账房进行管理,每月公示收支明细,接受乡民监督。为确保账目透明,账房还聘请了本地的钱庄掌柜担任会计顾问,定期对账目进行审核,防止出现贪污挪用的情况。
四川成都府则将乡约与宗族祠堂相结合,设立“族约合一”的治理机构:祠堂族长兼任乡约局董事,族规修订需与乡约新规相衔接,族内纠纷先由乡约局调解,调解无效再报官府处理。这种模式既保留了宗族的凝聚力,又融入了近代治理的制度化特征。例如,1909年成都府华阳县某宗族因族产分配产生纠纷,族内分为两派,一派主张按现有人口均分族产,另一派则认为应优先分配给族中男性子嗣,双方争执不下,险些引发械斗。乡约局介入调解后,依据乡约新规中“男女平等享有财产继承权”的条款与族规中的“族产共用,兼顾公平”原则,提出“按人口均分族产,其中三成用于宗族办学,族中男女无论长幼均有份额”的方案,得到双方认可,顺利化解了矛盾。宗族利用分得的族产创办了新式学堂,招收族中子弟入学,其中包括10余名女童,开创了当地女童入学的先例。
此外,部分地区还建立了乡约组织的监督机制。江苏松江府规定,乡约局需每半年向自治公所提交工作报告,接受自治公所的考核;乡民若对乡约局的决策或运作有异议,可向自治公所或地方官府申诉。为方便乡民申诉,松江府还在各乡约讲堂设立了“申诉箱”,乡民可将书面申诉材料投入箱中,由自治公所定期开箱处理。1910年,松江府青浦县乡民因乡约局挪用办学经费向自治公所申诉,称乡约局收取的办学捐未用于学堂建设,反而被董事们挥霍。自治公所接到申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核查,发现乡约局董事确实存在挪用经费的行为,遂罢免了相关董事,并责令追回款项,重新选举董事负责办学事务。新董事上任后,严格按照章程管理经费,半年内便建成了两所新式学堂,维护了乡民的利益。
三、西学冲击下乡约转型的内在困境
尽管晚清乡约在清末新政中进行了诸多革新尝试,但其转型之路却布满荆棘,始终无法摆脱传统与现代、中学与西学的内在张力,最终在时代浪潮中逐渐式微。这些困境既源于乡约自身的传统属性,也受制于晚清社会的整体变局,是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一)传统礼法内核与近代价值观的冲突
乡约作为儒家礼法文化的产物,其核心内核是“三纲五常”的等级伦理与“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这与西学传入的“民权”“平等”“法治”理念形成根本性冲突,成为乡约近代化转型的最大障碍。
在乡约革新过程中,部分地区试图将近代价值观融入乡约条文,却遭到保守乡绅与乡民的强烈抵制。江苏常熟乡约局曾提议“女子可入乡约议事会参与决策”,引发乡内士绅联名反对,他们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参与议事有违礼教,败坏乡风”,甚至组织乡民到乡约局抗议,打出“恪守祖制,勿乱纲常”的横幅。乡约局总办试图向士绅解释“男女平等乃世界潮流”,却被指责为“崇洋媚外,背叛圣道”,最终该提议被迫搁置。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后,常熟乡约议事会才吸纳了首批女性代表,距离最初的提议已过去三年。
山东济宁乡约讲生在讲读中引入“国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内容时,乡民纷纷质疑:“皇上是天下之主,我们的权利都是皇上给的,哪来的什么选举权?这不是要反了吗?”部分保守乡民甚至认为讲生传播“异端邪说”,要求官府取缔乡约讲堂。济宁知府接到举报后,虽未取缔乡约讲堂,却下令“讲读内容以《圣谕广训》为主,不得妄议朝政、传播西学”,乡约讲生不得不删减近代政治理念的内容,重新回到传统教化的老路。
传统乡约的教化体系以“尊卑有序”为根基,强调“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而近代价值观倡导个体独立与人人平等,这种内核的冲突使乡约的革新陷入“改表不改里”的尴尬境地:表面上引入了议会制、选举制等近代形式,实则仍由乡绅把持权力,普通乡民的话语权十分有限;嘴上宣讲“民权”“平等”,行动上却依旧维护宗族等级秩序,对乡民的压迫与剥削并未减少。例如,河南开封府的乡约议事会虽吸纳了农民代表,但决策最终仍由乡绅决定,农民代表的意见往往被忽视。1909年,开封府某乡讨论“减租减息”议案时,农民代表提出“将地租从五成降至三成,减轻农户负担”,乡绅代表却以“田主收租乃天经地义,减租会损害田主利益”为由否决了议案,农民代表据理力争,却被乡绅指责为“以下犯上,不守本分”,最终议案不了了之。乡约的近代化转型沦为形式上的模仿,无法触及核心的权力结构与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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